资料图:八月十四日,特别费案马英九一审获判无罪。前台北市长马英九于当天中午在台北举行记者会,露出轻松表情。 中新社发 董会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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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八月十四日,特别费案马英九一审获判无罪。前台北市长马英九于当天中午在台北举行记者会,露出轻松表情。 中新社发 董会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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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28日电 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将于28日上午二审宣判,因结果牵动2008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而备受瞩目。台湾东森新闻回顾了马英九特别费案发的经过。罗列如下:
2006年8月,民进党“立委”谢欣霓等人到台湾“高等检察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告发马英九违规使用其台北市长任内特别费。台北“地检署”随后展开相关调查,要求台北市政府提供马英九任期的账户及特别费支领凭证。
全案于今年2月13日侦结,检察官侯宽仁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将马英九起诉,震惊各界,时任国民党主席的马英九毅然宣布请辞,并决定参选2008地区领导人。同案市府秘书余文被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此外,廖鲤、李克齐、孙振妮、方惠中、张钧纶等当时的市政府员工,则获缓起诉处分。
这场特别费官司,台北“地方法院”历经4个多月的审理,7月31日晚间辩论终结;检方认为马英九犯行同时触犯贪污治罪条例中,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以及“刑法”的公务背信罪还当庭追加要加重处罚。
台北“地方法院”在8月14日一审宣判,马英九获判无罪,同案被告余文被判刑有期徒刑2年4个月,但由于政府实施减刑,刑期减为1年2个月。全案经检方与余文分别提出上诉,台湾“高等法院”9月3日以计算机抽签完成分案,由庭长刘景星、受命法官周盈文和陪席法官王敏慧组成合议庭承审;台湾“高检署”则由曾俊哲为主办检察官,负责莅庭论告。
对于特别费案,马英九每次出庭几乎都强调自己的清白。11月30日二审终结辩论时,马英九不只重炮抨击检方起诉没有逻辑,只有罗织罪名,也认为包含谢长廷等其它八人特别费案,检方认定标准不一,说到激动处甚至连续八次说了“为了起诉我”这个词,在庭上凸显检方立场问题。
马英九的委任律师宋耀明则强调,法律明文规定,公务员违背受命任务才构成背信,政府在1952年建立特别费制度,主要目的就是减轻“首长”因为身分所带来的额外负担,尤其“行政院”在1973年也同意“首长”可以以领据方式来动支特别费,从未明定公务费没用完必须缴回。律师团指出,就算特别费是公务费,马英九8年市长任内,公益捐款高达6800多万新台币,比特别费1530万高出4倍之多,若要贪污,又何必捐款?
所谓特别费,是编列给各行政机关、公立学校正副“首长”的公务及公关费用,特别费的金额数量由各地议会自行决定,一半是用收据报销,多用于一些行政的小金额支付;另外一半凭官员签名就可以直接领用,多以公益捐款方式捐出。但长期以来,特别费支用问题缺乏明确规范,除了马英九之外,前台南市副市长许阳明也遭起诉,台当局“副总统”吕秀莲、前“行政院长”游锡堃、前“外交部长”陈唐山等人也因特别费案遭诉。
马英九特别费案二审判决虽非终局裁判,但依“总统副总统选罢法”规定,“受10年以上徒刑,尚未确定者,即不得登记为‘总统’候选人”,因此,“高院”合议庭万一出现逆转,改判马英九有罪,且刑期超过10年,马即丧失参选地区领导人的资格。
第二种结果是,马英九被判有罪,但刑期在10年以下。此一结果将不影响马英九参选地区领导人,至于对选情的影响则可能出现两极看法;一说会影响民众的支持;另一说是马英九被判有罪,反而可能引发蓝军的激奋,蓝营会更加团结,逼出更多潜在的支持选民。
第三种结果则是维持一审无罪判罪。由于三审“最高法院”属书面审,原则不开庭,且宣判期日一定拖过选后,至少在“大选”前不会再有司法介入,换言之,马英九可抛开特别费的司法羁绊全力拼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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