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媒报道,陈水扁告电视节目主持人陈文茜“妨害名誉”案24日一审判决,台北地方法院认为陈文茜仍未逾越“合理评论原则”的范畴,判陈文茜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据报道,台湾电视节目主持人陈文茜去年8月在“文茜小妹大”节目中讨论陈水扁搭乘“空军一号”可能夹带家中细软出走,因此被陈水扁依“妨害名誉”提出自诉。
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公布的一审判决书指出,被告在节目中使用字眼是以疑问句或质疑方式,就陈水扁搭乘空军的专机出行的举动,请来宾推测可能原因;这是依其个人价值判断提出合理怀疑,这种意见的表达属评论,而非事实陈述。
判决书内容表示,陈水扁为众人瞩目的公众人物,“动静观瞻影响人民福址,言行举止可受人民客观评论、监督”,而为维护民主社会言论自由,就他人评论可能造成主观感情侵害,也应有较高的容忍程度。
法官又认为,陈水扁当时出门正值其家人与幕僚接受司法调查之时,有无将不利证据携出,都与公众利益有重大关系,已非单纯属于个人隐私的私人事务。
判决中指出,被告提出议题的假设,纵有稍嫌夸张耸动之虞,但讨论议题之际,确实有“司法调查”及“倒扁运动”的背景,且给予来宾开放性表示意见的机会,因此认为属“意见表达”的言论,而非客观事实的陈述,也未逾越“合理评论原则”范畴,应受“宪法”保障,一审宣判陈文茜无罪。(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