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3日电 台湾《中华日报》发表社论文章说,涉入诸多弊案在押的陈水扁,向台北地院声请撤销羁押被驳回后提起抗告,高院将原裁定撤销,发回台北地院更裁,陈水扁是否继续羁押,又成为热门话题。依法论法,自然要由地院合议庭裁定,但审酌羁押的必要性似未完全消灭,地院更裁时对陈水扁释放或交保应慎重将事。
原文摘录如下:
去年十一月十二日,特侦组声押陈水扁获准,十二月十三日,台北地院合议庭审判长周占春将陈水扁无保释放,当月三十日,检方二度抗告成功,另一合议庭审判长蔡守训裁定羁押,其后陈水扁多次声请延后审理、停止审判、法官回避、撤销羁押,均遭高院或地院驳回。日前陈水扁又向高院提起抗告,合议庭认为原裁定多有可议之处,陈水扁抗告有理,发回更裁,地院近日内应会更为裁定。
本案既进入司法程序,原本不应置喙,但陈水扁续押与否?已经不是他个人问题,而是关系台湾民众对司法的信心,以及司法能否真正维护正义,事关重大,当然可受公评。
按照高院发回更裁的十大理由,无非认定陈水扁虽涉及贪污重罪,但地院裁定羁押的理由“没有具体说明”、“理由不足”、“有疑义”、“尚无具体事实”等等,简而言之,也就是羁押的理由不够充分、事证不够具体。高院做此裁定,自然有其法理依据,我们无意挑战;不过,本案法律见解,不只检辩南辕北辙,审检之间也不尽相同,到底孰是孰非,显然大有讨论空间。
高院发回更裁书指出,“羁押被告需具备犯嫌重大,有串证、逃亡、湮灭证据等法定理由及其它羁押理由”,另一方面,对于陈水扁声请撤销羁押却又认为,“仅需审酌是否犯嫌重大、串证、逃亡等羁押原因是否消灭,至于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要件,勿需审查”。两相对照,显然前后矛盾。
陈水扁涉及的贪污案件是否犯嫌重大,相关人等坦承不讳,事证载明在卷,还要甚么具体说明?再者,地院认为陈水扁为卸任“总统”,仍具影响力,未羁押恐有灭证、串证等行为,高院却认为“尚无具体事实”,不免令人不解,例如,已认罪的李界木、陈镇慧等人,所以自愿被羁押,无非担心陈水扁及律师“逼迫”;试想,如果陈水扁没有羁押的话,陈镇慧等人岂敢讲真话?
又如,陈水扁所住的宝徕豪宅究竟是租还是买?事涉贪污与否?由于吴淑珍不讲实话,重要关系人吕和霖只有避走美国,不敢回台;试想,吴淑珍都有这么大的影响力,难道还不足以证明陈水扁的影响力吗?更重要的是,“二次金改”不乏弊案尚在调查中,许多关系人现在还在考虑应否讲出实话,一旦陈水扁获释,在担心可能遭到报复威胁下,很可能就此三缄其口,这对案情的调查自然极为不利。
我们无意指摘高院发回更裁,却不得不强调,地院更为裁定,除依法析理外,也必须审酌现实情况。陈水扁纵然很难逃亡,但只要在外一天,就有串证、灭证的可能;何况他虽已下台,但余威犹存,还有一批死忠的铁卫队相挺,对于任何关系人都可能存在威胁,进而干扰案情真相的调查。有鉴于此,陈水扁该放该押,难道还不够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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