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8日电 台湾《中国时报》今天发表社论认为,目前通过的台“选罢法”修正案不论就审议修法过程中的诸多荒谬现象,以至修正案的诸多争议条文,确将对未来台湾的选举政治运作造成重大伤害。
社论说,首先值得检讨抵制的,无疑在于修法审议过程中的诸多争议做法。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原始“审查会”与“院会”二读通过的条款,竟在最后阶段出现变盘,完全未经“委员”复议和公开讨论表决的程序,而是由“朝野”党团协商代表辟室密谈进行赤裸裸政党利益交换的结果。
本来“立法院”的政党协商机制,只应计对“委员会”审查阶段有异议而予保留的条文,但“选罢法”修正案不只已通过“委员会”来查,甚至也已完成“院会”二读程序,依法三读阶段只能就法条文字做斟酌损益的修改。此举确已违逆了“立院”自订“立院修法程序”的程序正义,更是对“委员会”审查制度乃至于“院会”二读审议机制的严重破坏。
同样值得关切的是,“立院”这次修正“选罢法”,由于直接关系“立委”自身的参选权益,因而不顾民情期待封杀“排黑条款”。但是就在上周,“立法院”相关“委员会”于初审“农田水利会”修正案时,可是正气凛然的新增“排黑条款”。如果属于准公法人性质的“水利会”选举都要明列“排黑条款”,对正规的公职人员选举却要硬生生地封杀“排黑条款”。这种双重标准的“立法”模式,不只不足以服众,更是对法治制度无情的践踏。
再者,“立院”此次修法,是为了让透过“修宪”更改的“立委”选制有一个合法的运作程序,但是依“宪”确立单一选区两票制及席次减半的条款可是在2005年就已通过,按说“立院”早应据以完成“选罢法”的修正,岂有等到“中选会”即要发布“立委”选举公告的最后关头,才匆匆完成修法。于此可见“立院”“立法”怠惰于先,匆促“立法”于后,不只影响“立法”质量,更足以滋生遭“绑架裹胁”的后遗症。
就实质修法内容予以检视,新法规定小党或新党要登记参选不分区及侨选“立委”,必须要有五名现任“立委”或提名区域“立委”十人以上,这项规定的现实意义就是小党或新党要参与不分区“立委”选举的入场券为近三百万元新台币。又如放宽竞选经费的上限“立委”为一千万元,而“立委”四年任期的薪资总和甚至还不到一千万元,因而也被质疑为是纵容黑金买票。
惟就此而论,事实上“立委”选举的实际花费鲜有不超过千万元者,因此修正放宽上限并没有太大实质意义,更不足以改变目前选举经费申报名实不副的现状,对改善选举风气、杜绝贿选歪风可说全无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