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新华澳报》今天评论文章说,经过陈水扁“颠倒黑白”式(即否认苏贞昌“逼宫”及直指游锡堃才是“一审有罪就下台”的“首创者”)的间接表态之后,民进党的2008候选人党内竞逐已初见端倪。在未来两个月内,只要不发生大的变化,游锡堃、吕秀莲将会“出局”,并将由苏贞昌、谢长廷两人“出线”,再按民调与党员投票计分结果,组成“苏谢配”或是“谢苏配”出战“二零零八”。
国民党这边厢,仍是一片混沌。王金平既是要静候法院一审判决马英九有罪,也是要等待大陆邀请他在四、五月间“登陆”访问,以为他的选情“加分”。因此,至今仍不愿表态是否会参加党内初选。王金平的这种态度,既考验有政治洁癖且处事优柔寡断的马英九,也使党内“亲王派”更失去理性,明知王金平的作为将会使国民党失去最后实现“蓝天换绿地”的希望,也要支持王金平的“扯猫尾”行为。
但昨日的局势却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甚至可能是转变的征兆。其一,是被人们视为“王金平代理人”的国民党主席候选人洪秀柱,在电视政见会上强调,党主席选举不是“代理人战争”,她支持最有可能打败民进党的2008候选人,“现在马英九是最有可能一战的”,她会支持,也会透过重建党魂、党权、订出政纲方式,赢得二零零八年2008年“大选”。其二是马英九申明,若他在“特别费”案中一审被判有罪,还将会继续参选台湾地区领导人。他指出,台湾“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除非三审定谳有罪,否则并不影响参选资格。
评论指出,洪秀柱的“挺马”表态,无论是对王金平本人还是对“亲王派”来说,都是沉重一击。这是因为,洪秀柱虽然是“外省人”子弟,也虽然坚决反对“台独”,在“批扁”、“批绿”中充分发挥了“小辣椒”的角色,但可能是她的父亲受过“白色恐怖”的迫害,却在国民党内与“本土派”靠拢,态度颇为亲近王金平,在前年的主席选举中还出任王金平的“发言人”。
因此,在今次国民党主席补选中,她突然以“半路杀出个女程咬金”的姿态宣布参选,被人们视为是在王金平拒绝连战的协调而弃选党主席之后,为了避免“亲王派”在国民党中央内失去制衡以至主导地位,以致不利于王金平争取代表国民党参选2008的正当性和代表性,也不利于“亲王派”在“立委”初选中抢夺地盘,才自告奋勇跳出来充当王金平的“代理人”,去与被视为马英九的“代理人”吴伯雄进行一场“代理人战争”。尤其是在马英九日前公开表态支持吴伯雄时,洪秀柱的醋意辣劲,更坐实了这个揣测。
但如今洪秀柱却把党主席补选与2008候选人初选严格地划分开来,并在强调党主席补选非并是“代理人战争”的同时,也公开宣布支持马英九参选2008,这个宣示对王金平及“亲王派”都是一重打击。其一、她否定党主席补选是“代理人战争”,等于是否认自己是王金平的“代理人”,亦即要与王金平划清界线,这将会对国民党内“本土派”造成很大的影响,尤其是那些极为欣赏她“打扁”、“批绿”泼辣作风,却又本土色彩浓烈的中、南部党员。其二、洪秀柱强调马英九是最有可能打败民进党的人,并公开宣布支持马英九选台湾地区领导人,等于是在2008初选及“大选”中,与王金平决裂,并暗示王金平不可能打败民进党的2008候选人。再延伸下去,将会输给民进党2008候选人的王金平,却执意要参选2008,但又不愿参加党内初选,并非顾全大局,也非光明正大,有裂解国民党的危险。
洪秀柱的这个表态,对王金平倘若真的执意“独立参选”,也将会起到预警和批判作用:王金平是明白到自己在党内初选中根本不是马英九的对手,才迟迟不表态是否参加党内初选,甚至要放出“独立参选”的风声的。但既然他明知马英九将会赢得党内初选亦即将会成为国民党正式提名的候选人,自己却又偏要参选,甚至还不惜“独立参选”,扯薄泛蓝的选票,那就是裂解泛蓝的行为,立意要让国民党再输一次,因而将会是泛蓝以至广大“求和平、求安定、求发展”民众的罪人。
文章更进一步指出,至于马英九正式宣布即使是“特别费案”一审判决有罪亦要参选到底,则折射了马英九终于从“乖乖政治”中清醒了过来,摆脱了过去的泛道德化自我枷锁,开始融入台湾地区枭雄政治的现实。
其实,一向严于律己,自恃清廉,因而也被视为官场上的“模范生”的马英九,居然也因“特别费”案而被检调机关以“贪污罪”而起诉,这本身就已宣布了他的“乖乖牌”已经破产,必须从不沾凡尘的天上掉下来,回到台湾地区枭雄政治的现实。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国民党党员参加公职人员选举提名办法》中的“排黑条款”,就是在马英九接任党主席之后才确立的。而这个“排黑条款”是在其第九条,规定凡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检肃流氓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洗钱防制法》或《贪污治罪条例》;触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或《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有关公然聚众暴动、施强暴胁迫或贿选等罪、《农会法》或《渔会法》之贿选罪;触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所指的性侵害犯罪、《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有关与儿童或青少年从事性交易之罪;触犯《刑法》有关杀人、重伤害、抢夺、强盗、侵占、欺诈、背信、恐吓或掳人勒赎等罪;经法院判决有罪,无论判决是否确定,一律丧失提名登记资格。
如今马英九却以台湾“刑事诉讼法”有“无罪推定原则”,在三审定谳之前,任何被告都应被视为无罪为由,认为参选脚步不需拘泥于一审结果,就是回到政治现实的实事求是做法。其实,即使是自诩为“民主”、“进步”、“清流”的民进党,负案政客在三审定谳之前,也照样参加选举,如周伯伦等人。马英九又何必不食人间烟火,及无视“无罪推定原则”的法治精神。何况,他的“特别费”案无疑是司法陷害,台南地检署对“首长特别费案”不起诉的见解,就是最佳例证,马英九又何必自缚手脚?
评论最后表示,马英九的这一态度转变,似乎已经折射了他有可能会脱胎换骨,在未来的2008选战中,不再以泛道德牌来束缚自己,而是将会不惜与民进党打一场“泥巴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