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5日电 台“立法院”14日三读通过“传染病防治法”修正案:明知自己罹患高传染性的疾病,不遵行主管机关指示进行隔离导致传染别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下罚金;而若医事机构拒绝、规避或妨碍收治传染病病人,处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该案被视为“和平医院”条款。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传染病防治法”修正案重新订定传染病分类,主管机关依传染病致死率、发生率及传播速度等危害风险程度高低分为五类,以建立防治对策。
若爆发高致死率、高传播率的传染病疫情,主管机关可以建立传染病防治医疗网,将全台划分为苦干区,并指定医疗机构设立传染病隔离病房。经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收治传染病病人。
此外,若民众自感染区入境、接触或疑似接触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病人,须实行居家检疫、集中检疫、隔离治疗或其它必要措施。对未治愈且显有传染他人之虞的传染病病人,主管机关可以通知入出境管理机关,限制出境。
有鉴于禽流感等人畜共通传染病的威胁,岛内爆发流行疫情时,地方政府对于已证实媒介传染病的活体动物,可禁止民众饲养鸟类宠物,菜市场肉贩也须停止宰杀鸡只,以防治疫情扩散、蔓延。对于违反规定的民众,处新台币6万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