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9日电 台“最高法院”日前作成一件“颠覆性”判决,引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精神,承认“有实无名”的同居夫妻为“事实上夫妻”,在终止同居关系后,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应给付赡养费。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类似同居的夫妻结合关系虽违反公序良俗,但终止此种类似夫妻结合关系,回复正常伦理秩序后的金钱给付,台“最高法院”认为无碍公序良俗,只是让终止关系致生活困难的一方,受到一定程度扶助。
同居十年 她为他处理母丧
据报道,黄姓妇人1987年认识杨姓男子旋即同居,两人翌年返台在台北市中坡北路购屋同居。当时杨姓男子在日本另有原配,二人在台湾共同生活时,黄妇代杨姓男子照顾生病行动不便的母亲长达5年之久。1996年杨母往生,杨妻未回台奔丧,反而是黄妇以媳妇身份全权处理丧葬事宜,并披麻带孝,以家属身份参加葬礼,邻居也以“杨太太”称呼她。
1997年间,杨、黄因细故争吵,杨姓男子径自返回日本未再与黄妇见面及电话连络,但仍透过李姓友人按月给付生活费1.5万元(新台币,下同)直至2000年9月。2001年已返回日本的杨姓男子有意终止两人间关系,停付生活费,并向法院起诉请求黄女返还先前所购供黄女居住的中坡北路房子。
法官认定 两人如夫妻结合
针对该案件,“台北地院”认为,杨、黄同居,且黄女是以杨在台配偶身份出现,应认为两造有相互照顾彼此一生的默示。杨某提供房子给黄女使用,是为了让她在有生之年居住无虞。因黄女仍健在,基于“使用借贷”的法律关系,黄女使用房屋的目的还未完毕,居住杨某房子就不算无权占有,因而判决杨某不得要回房子。
判决认为,杨、黄有类似夫妻之结合关系,杨径自终止与黄女间的关系,经查无可归责黄妇之事由,因黄妇无其它收入,也没有财产,生活因而陷于困难,黄妇请求给付相当赡养费应予准许。
报道说,此件判决是岛内司法界第一次对没有婚姻关系、实质上却过着婚姻生活的两人关系予以肯定,见解相当“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