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台北三月五日电(记者陈立宇 路梅)台湾高等法院五日傍晚以前台湾地区领导人陈水扁涉犯重罪,且有无对其继续羁押之必要,台北地方法院有自由裁量权为由,驳回陈水扁声请停止羁押的抗告。
台湾高等法院二月二十七日撤销台北地方法院驳回陈水扁羁押抗告的裁定,认为地院未详细说明羁押理由,发回地院更裁。台北地方法院三日在更裁中继续驳回陈水扁提出的“撤销羁押”的声请,地院合议庭考虑到陈水扁羁押期限将至,认为仍有继续羁押必要,裁定陈水扁自三月二十六日起,再延押两个月。陈水扁随后向台湾高等法院抗告声请停止羁押。高院今天驳回。
高院今天在裁定书中指出,陈水扁有无继续羁押之必要、能不能以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替代羁押,都属于台北地方法院得以自由裁量、判断的职权,且台北地方法院已详叙驳回理由,地院的裁量、判断并不违反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陈水扁不得任意指摘其违法。
针对陈水扁在抗告中指继续遭羁押,将有碍他的诉讼防御权,难以获得公平审判权利。高院认为,台北地院的裁定已说明陈水扁的律见时间并没有受到限制,大多数时间有五十分钟以上,因此陈水扁的司法诉讼权并没有被妨碍。
台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犯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之罪,或是怀孕五个月以上、或生产后未满二月,以及罹患疾病非保外治疗难以痊愈等的被告,法院才不能将被告停押抗告声请驳回。高院认为,陈水扁并不符前述条件。
台北地院去年十二月三十日羁押陈水扁后,陈水扁委托律师先后提出“撤销羁押”、“停止羁押”声请,均遭法院驳回,地院合议庭三日更裁定陈水扁延押两个月。
此外,陈水扁律师提出的换法官、换法院审判等声请,也先后被地院和高院以理由不具备驳回。其中高院昨天驳回了陈水扁律师要求更换同级法院审判的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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