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9日 12: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解说】6月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对一起适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涉外商事案件进行宣判。
陕西某企业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相关部门签订了BOT(即:建设-运营-移交)协议,并在当地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从事项目建设和运营,其子公司和中国另一家监理公司在履行监理合同中产生了纠纷。
该案在2021年6月进行的一审中,法院判定,该监理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陕西某企业与其子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对其主张陕西某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
【同期】陕西高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黄宸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就本案中认定股东权利义务这一问题,应当适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
【解说】在今日的法庭宣判中,陕西高院依法判决陕西某企业对子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朝恩和一些外国专家,就该案件的法律查明做了大量的调研和研究。
【同期】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朝恩
我想这个意义可能也比较重大,就体现在就是说,它为我们揭示了,我们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交往的密切程度,因为法治本身就是保障市场经济的,所以就是我们通过很大的经济交往的增加,才出现了这个案件。
【解说】王朝恩认为,陕西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节点,随着向西开放的逐渐扩大,对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对涉外法治的理解和促进,以及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专家交流沟通,为“一带一路”法治联通提供助力。
作为本案主审法官,陕西高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黄宸瑞表示,本案的审理对中国企业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大格局,特别是在重点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具有一定的司法指引作用。同时,也为法院审判工作积累了在外国法查明以及适用方面的宝贵经验。
记者 张一辰 党田野 西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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