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中学校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共计39万余元,12月21日,株洲市中院对被告人肖雄飞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肖雄飞原系攸县第四中学校长,2004年底至2007年底,他在担任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新教学楼工程、校园绿化工程、学校维修工程以及复习资料采购等方面,先后收受5人所送现金共计39万多元,并为行贿人结算大开绿灯。2009年9月18日,攸县法院对肖雄飞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肖雄飞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肖雄飞不服判决,向株洲市中院提出上诉。12月21日,株洲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肖雄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作出前述裁定。(潇湘晨报记者王兴夏 实习生邓亚斌 通讯员黄爱峰 汪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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