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小学教师课堂上猥亵28名女生被判20年
2008年12月09日 17:33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今天上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对“10.23”小学教师猥亵28名女生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作出被告人余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现年46岁的余超系宜宾县泥溪镇中心小学校教师。2007年至2008年10月20日,余超利用其担任教师的便利条件,趁上课之机,在教室和操场上,单独或者当着其他学生的面,对受害人费某某、兰某某、周某某等28名6岁至11岁的小学女学生实施猥亵。2006年的一天,余超在泥溪镇中心小学原学生寝室旁对女学生王某(现10岁)实施奸淫。2008年暑假期间,余超趁邻居罗某不在家,对罗某的女儿罗某(现8岁)实施奸淫。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超为满足其变态性欲目的,奸淫、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根据余超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胡庆元)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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