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一黑社会组织首要分子范泽忠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范泽忠于2008年11月5日在昭通市被执行枪决。
被告人范泽忠,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中专文化,原系镇雄县林业局林政稽查队队长。
昭通市检察院指控:在2004年5月至2005年9月期间,被告人范泽忠网络社会无业游民和劳释放人员,大肆进行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范泽忠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宋逢源、王傲、陈思学为骨干,以被告人陈义、喻均、宋荣森等为成员的共33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有计划、有领导、有分工地大肆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该案提起公诉后,昭通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7月26日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范泽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2名被告人中有3人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29人被分别判处2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该案包括范泽忠在内有2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了上诉。云南省高级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对21名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均认为不能成立或不予采纳,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08年4月14日将判决决定被告人范泽忠执行死刑的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认为被告人范泽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范泽忠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依法裁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范泽忠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特约记者刘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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