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发出通知,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并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凡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面对社会上日益增多的所谓“特供”、“专供”广告,混淆公众视听,扰乱市场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这一政策,笔者应当鼓掌叫好。但是在叫好之后,笔者不禁哑然。
笔者之所以哑然,是因为笔者叫好后发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知要禁止的那些出现某某(产品名称)特供某某(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活动集中地点名称)、某某(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活动集中地点名称)专用某某(产品名称)的广告,并不是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的广告,只是广告上出现了国家机关的名称,或者隐约出现了国家机关的名称。直接出现国家机关名称的广告明确标明出了国家机关的名称,如“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专用酒”、“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特供酒”、“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专用饮料”等;隐约出现国家机关名称的广告点明政治活动集中的地点,如“人民大会堂国宴专用”、“人民大会堂宾馆专用”、“中南海专用”等。这些广告事实上没有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其发布者还是产品生产商。如果对其以“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为由予以禁止,实为不妥。
也许有人认为,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规定,禁止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和以国家工作人员名义”,该禁止行为中包括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或者名字。若依此论,任何广告中都不能出现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称或者名字。事实上,许多广告中都会出现一些国家机关的名称,以表明该产品是经过了什么国家机关许可或者其他监督、管理,并非违法产品。显而易见,将广告法中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禁止的行为理解为禁止广告中出现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称或者名字,严重误解了立法者的本意。立法者在立法之时,并不禁止广告中出现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称或者名字,只是禁止以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发布广告。
也许还有人认为笔者误读了国家行政管理总局10月14日发出的通知。但是,如果仔细查阅有关媒体报道,就不难发现笔者没有误读通知。如新华社的报道是这样说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近期一些地方在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违反了广告法关于不得以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发布广告的规定,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通知,禁止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此报道证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0月14日发出禁止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理由是其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了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广告中出现了“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专用酒”、“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特供酒”、“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专用饮料”、“人民大会堂国宴专用”、“人民大会堂宾馆专用”、“中南海专用”等产品,如果的确由这些单位专用或者特用,没有其他单位消费或者使用,广告中出现这些字样,并没有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但是,一旦这些产品的广告中出现了专供或者特供字样,事实上却不是由这些地方或者单位专用或者特用,还有其他消费者在使用,广告中出现这些字样只是为了提高产品的影响,扩大产品的销售,就属于虚假广告。广告法第四条规定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凡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应当予以禁止,并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看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0月14日发出的禁止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通知,其法律依据应当是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而不是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东馨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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