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服装艺术职业学院假借他人名义违规贷款,致使西安3名教师无辜背负巨额债务。10月21日上午,3名教师将该学院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分行渭城支行分别作为第一、第二被告告上法庭。秦都区人民法院陈杨寨法庭对此案做了公开审理。
2003年12月2日,第一被告(陕西服装艺术职业学院)假借原告史永刚名义与第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分行渭城支行)签订了所谓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从第二被告处贷款116000元,分173期还清,每期应还款1208元。截至2007年10月16日,该笔贷款仅归还1期,还余172期,逾期7期。据原告讲,他于2003年年初曾在第一被告处任教,第一被告处留有其身份证复印件,第一被告正是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到第二被告处贷的款。
与史永刚有着同样遭遇的西安第一中学教师田科军以及建材学校教师杨林也作为原告出庭。
原告代理律师张社教认为,第一被告假借原告姓名签订贷款合同,取得银行贷款,第二被告在明知第一被告假借原告姓名贷款的情况下,仍无视金融信贷制度与其签订所谓的个人住房贷款,并将第一被告贷款、逾期还款的信息以原告名义向人民银行报备。两被告恶意串通,无视公民权利,不顾金融业风险与安全,过错明显,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与行为。
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参加当日的庭审。第一被告代理人称第一被告使用原告姓名贷款事先征得了原告的同意,原告让其当庭出示当初贷款时自己的签名,第一被告代理人不能出示。第二被告代理人认为银行方受了第一被告的蒙蔽,是受害者,第一被告之所以能以原告名义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是因为“当初银行的信贷制度以及客户资料鉴别手段还不完善”。而原告让其当庭宣读当初的信贷制度时,第二被告代理人哑然。
咸阳市银监部门一负责人表示,依照金融制度相关规定,信贷时当事人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原件以及亲笔签名,陕西服装艺术职业学院以他人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分行渭城支行贷款的做法显然不符合规定,其做法加大了金融业的风险与安全。
当日庭审结束时,两被告一致同意和原告庭外调解。(记者 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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