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诈骗48万元 受审时辩称赃款应扣除"成本"
2008年10月11日 13:39 来源:武汉晚报 发表评论
冒充某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向下属单位推销“奥运纪念币”,诈骗48余万元。嫌疑人万某和同伙汪某、赵某称他们邮寄了“奥运纪念币”,其成本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昨悉,法院认为“奥运纪念币”是他们的作案工具。遂以诈骗罪一审判处万某有期徒刑14年,另两人分别获刑11年和10年。
2007年5月至7月间,万某、汪某、赵某经预谋,由万某冒充某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周某某,给下属各单位领导打电话,推销“奥运纪念币”。汪某、赵某使用虚假的军官证、身份证在银行开户、提取赃款。
公诉机关指控,汪某等人共实施诈骗18起,共诈骗人民币48万余元。其中2007年7月10日,他们骗得艾某汇款2万余元后,尚未取款时,就被民警抓获。
法院查明,汪某参与了所有的18起诈骗活动,汪某、赵某参与作案14起。
庭审时,万某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他们虽然行了骗,但向受害人邮寄了“奥运纪念币”,购买“奥运纪念币”也花了不少钱,这个成本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汉阳法院审理认为,万某等人为了实施诈骗,购买了部分“奥运纪念币”,“奥运纪念币”是其犯罪工具,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刘丰 冯文典 张汉舟)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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