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市中区妇幼保健院副院长朱某,被检察机关指控雇人砍伤原院长吴新五一案,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济宁市市中区法院一审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年。其余四名被告也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五名被告共同赔偿被害人吴新五27万余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7月,济宁市市中区妇幼保健院换届选举新的领导班子,朱某竞选院长失败后,认为原院长吴新五造成其竞选失利,遂对其产生怨恨,并多次向内弟王某诉说。王某表示找几个人教训吴新五,朱某表示同意,并让王某看着办。随后王某以一万元的佣金,雇用谷某、马某、陈某准备在吴新五出门上班的路上实施报复。王某向谷某提供了吴新五的住址、照片及定金三千元。谷某三人多次对吴新五住处进行踩点,在收到余下七千元佣金后,2006年7月23日7时许,携带砍刀在济宁市市中区菜市场东巷守候。上午9时许,见吴新五到来,三人将其围住砍倒后逃跑。
经法医鉴定,吴新五被刀砍伤多处,失血性休克,右侧坐骨神经断裂等,已构成重伤。
该案2008年3月25日庭审时,被告人朱某辩称没有授意内弟报复吴新五。其辩护人做了无罪辩护,认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口供是受刑讯逼供,不能采信。朱某事前并不知情,佣金也非朱某支付。王某当庭翻供,说是自己雇人砍伤吴新五,没受朱某指使。
法院审理认定,朱某因竞选院长落选,对吴新五产生怨恨,在2006年7月15日给内弟王某发短信诉说怨气,而后在家中授意王某雇凶伤害吴新五。2006年7月22日,朱某又在电话中告知王某被害人次日的行踪。
对于朱某的辩称,法院认为,王某与被害人没有恩怨,没有报复被害人的动机。而王某与朱某是亲戚关系,没有诬陷朱某的动机。王某曾多次供述是朱某指使其报复吴新五,虽然其当庭翻供,但有证据证明翻供是受他人指使,所以还是应该采信王某在公安及检察阶段的供述。
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某不服,已提出上诉。(高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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