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车祸变成植物人,与之共同生活了五年的妻子将丈夫获赔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占为己有,植物人之父不得已代替儿子和儿媳对簿公堂。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27万余元及同学捐款1万元;此后法院执行庭执行到位的其他案款归原告所有。
不幸发生在2005年9月5日,在镇江某大学任教的张亮骑电动车载着妻子李梅回家,不幸被汽车撞倒。车祸中李梅伤势较轻,而张亮则伤势严重,送到医院治疗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虽经医院全力抢救,张亮还是成了植物人,并欠下医院40余万元的医疗费用。张亮出事后,李梅作为丈夫的法定监护人,分别两次以张亮的名义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2006年8月,经润州法院判决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张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7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梅从法院领取了张亮的部分赔偿款35万元。但在张亮仍然在医院继续治疗的情况下,李梅并未将从法院领取的赔偿款打入医院账户。同时,还将张亮同学的1万元捐款收入囊中。2007年4月,李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亮离婚。
2007年12月,张亮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张亮的名义向润州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张亮和李梅离婚,并要求李梅立即归还张亮交通事故赔偿款、同学捐款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2005年出交通事故至今,张亮一直在医院治疗,目前欠下医院大笔医疗费用。而李梅在收取了法院的执行款后,未将该款用于支付医疗费。而且李梅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张亮获得的赔偿款及捐款属于张亮个人财产,李梅应予返还。(文中人物为化名)
(王蒙 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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