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备受关注的红河“灭门案”在云南省红河县公开开庭进行宣判,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强抢劫罪名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3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1日,被告人李强知道受害人李贵和要去购买汽油后,蓄谋抢劫李贵和购油款。当晚10时许,李强打电话给李贵和谎称要偿还其欠李贵和的钱,叫李贵和开港田车到红河县查尼新寨旁洛玛岔路处送他去洛玛村借钱。当李贵和驾驶港田摩托车搭载李强行至鼠马街到查尼村的公路路段时,被告人李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小铁锤,朝李贵和头部猛击数下致其倒地后,又将李贵和踹到路边草丛中,用铁锤朝其头部猛击数下致其死亡,并在李贵和身上翻找钱物。随后,李强驾驶李贵和的港田摩托车准备到李贵和家抢劫时,港田摩托车翻在了公路下面的草丛里。
李强驾驶自己的港田摩托车窜到李贵和家门口,以自己的摩托车要加油为由,叫李贵和的妻子钱合巴开门,进入储油房后用铁锤猛击钱合巴头部数下,致钱合巴死亡,后又窜到钱合巴女儿李勒崩的房间,用小铁锤分别朝正在熟睡中的李勒崩、李文亮(出生3个月)、李沙芬(两周岁)的头部猛击数下,致李勒崩、李文亮、李沙芬当场死亡,并在房间内劫取现金18400元后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入户劫走他人数额巨大的钱财,并致5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农沙要求被告人李强赔偿因李勒崩、李沙芬、李文亮死亡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欣、李丙成、李孟崩要求被告人李强赔偿因李贵和、钱合巴死亡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指定辩护人张评认为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李贵和有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因被告人李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故指定辩护人张评认为被告人李强属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也不予采纳。
宣判后,被告人李强对刑事部分的事实认定无异议,是否上诉,他表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民事部分,他认为判决赔偿的金额过高,无能力履行。(通讯员钟旭 记者储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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