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原丰城市棉麻公司贪污、挪用公款窝案,原丰城市供销社棉麻公司经理黄振兴、原公司职员李小荣、曾长秋、葛卫翔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另两名公司职员李逢芳、范少平因犯罪较轻被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被告人黄振兴、李小荣、曾长秋、葛卫翔、李逢芳将李仕丘因借原丰城市供销社棉麻土产公司遗留的“小金库”人民币100万元而支付的利息款6万元私分,每人各分得1万元,另1万元由被告人黄振兴送给时任丰城市供销社主任的任某。2006年8月,被告人黄振兴等四人又将李仕丘因借原丰城市供销社棉麻土产公司遗留的“小金库”人民币100万元而支付的利息款10万元私分,其中被告人黄振兴分得5.5万元,被告人李小荣分得2万元,被告人曾长秋分得1万元,被告人葛卫翔分得1.5万元。
2003年下半年,原丰城市棉麻土产公司将改制后公司仓库留有的一些散落棉花卖给丰城市河东棉纺厂,得款10万,被告人黄振兴、李小荣、葛卫翔、范少平、李逢芳五人将该款隐瞒并予以私分,每人各分得2万元。
2003年8月至2005年7月,被告人李小荣、曾长秋被丰城市供销社棉麻经理部派往甘肃敦煌与甘肃省敦煌市宏运棉麻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做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等业务,期间,被告人李小荣、曾长秋分两次通过隐瞒丰城市棉麻土产公司一方应得利润的方式,从中冲减出人民币8万元,每人分得4万元。
法院另查明,2006年8、9月份,被告人黄振兴挪用李仕丘还给改制后的丰城市供销社棉麻经理部的50万元公款归个人使用,作为缴纳江西共青天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工程保证金,此笔保证金因工程流产于2007年2月7日退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振兴、李小荣、曾长秋、葛卫翔、李逢芳、范少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委派的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非法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黄振兴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小荣、曾长秋、李逢芳、范少平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李逢芳、范少平犯罪情节较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谢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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