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青年宋晓明因债务纠纷刺死马某一案日前定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充分考虑被告人自首、主动参与施救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接受被害人的母亲梁建红老人的求情义举,从轻判处宋晓明有期徒刑12年。(昨日《新京报》)
在被害人母亲朴实的话语中,在宋晓明的迷离泪眼和跪地认母中,人们感受到了母爱的光辉和人性的复苏。而于此过程中,司法显然发挥了输送母爱和弘扬人性的功能。
人们似乎习惯于用“法不容情”这样的刚性词语,来描述法律的严格。但法律之严格,绝不等于无谓的严酷。凡法律必冷酷无情之论,其实是对现代法治的误读。现代法治的终极关怀在于尊重人性,不过在各种尖锐的冲突面前,这种尊重很多情况下只是静水流深、不动声色罢了。法治之所以成为人类的共同追求,根本原因在于它应当也必须成为人性主导的世俗化实在安排。
梁建红老人显然是位伟大的母亲,她深爱其子,并愿意将爱分予她人之子。老人敞开了自己母爱的胸怀,向司法直陈其长者的厚慈。人性的接力棒交到了法院手中,接下来,司法该如何应对,才能将这位伟大母亲的宽悯之心转施被告人,照亮其蒙尘的本性?不否认、不屏蔽这些人性因子的同时,司法有能力将其发扬光大。老人尚知报应无谓,逝者难追,失足可教。有这样的民众,是人性化司法之福;当然,硬币的另一面是,司法也应当不辜负人心,进一步弘扬人性。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司法的生命线也在于受到民众的尊崇。无疑,尊重人性的司法将得到更多的认同和支持。
正如普通法世界最富盛名的大法官丹宁勋爵坚信的那样,法律条文本身并非正义,正义就藏在法律背后,法官的神圣职责就是找出正义并把它输送给当事人。为此,这位大法官甚至不惜多次曲解法律。无论围绕“法律是什么”的争论如何不休,只要我们真实地对待自己、负责地对待他人,就得承认:人们自然应当敬畏法律,但司法应当首先敬畏人性。如果使生机勃勃的人性变成绝望和沉沦,司法的社会功能就失败了。
刑罚的实质,是用合法的公共暴力去追惩不法的个体暴力。对于其间的“以暴制暴”思路,我们应当始终牢记这是不得已的事情。只要有可能、有条件,高强度的暴力就不是最佳选项。毕竟,站在人性的立场上,刑罚不是人类的光荣。人类的刑罚发展史,乃是一部刑罚硬度被人性不断柔化的过程。正如监禁曾是死刑和肉刑的替代品,低强度的社区矫治也正在成为监禁的替代品。事实上,较少的刑罚报应主义、更多地从改造社会机制入手铲除犯罪得以滋生的温床、更好地采取科学方法改造罪犯,已成为当代刑法的发展方向。
当然,“求情减刑”等人性化司法的情形,必须严格标准与程序,并跟进相应的保证措施,避免使之成为放纵为恶者的灰色通道。例如,对被害人亲属的“求情义举”等情节进行详尽的司法审查,防止其出于受胁迫或者不当经济考虑;对从轻处理的被告人,可采取民事契约的方式,使其悔罪的承诺日后能够得以兑现。否则,人性化就可能成为司法“后门”,甚至沦为徇情枉法或者循私枉法的托辞。
□江渚上(北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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