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上思县的陈某把儿子送进戒毒所里接受强制戒毒,却把儿子的命给戒掉了——陈某之子陈国岸因在戒毒所里逃跑,戒毒所所长决定对他进行惩罚,结果陈国岸在戒毒所里被活活殴打致死(《南国早报》7月14日)。这样的新闻不是孤例,去年在海南省也有类似事件发生:一位老汉把吸毒的儿子送进戒毒所,没想到5个月后身强力壮的儿子被打得下肢瘫痪。
新闻背后的事实是,个别强制戒毒所正在生产更剧烈的“毒品”:以折磨他人获取快感。陈国岸遭到戒毒所所长、副所长指使的“仓霸”轮番殴打和“烟头刑”、“蚊香刑”,指使者则在一旁一边观看,一边偷笑。指使者和打手们被专制和暴力的“毒品”麻醉了。
古今虐俘事件之所以层出不穷,首先是因为这些事件总是发生在容易被人权遗忘的地方。由于吸毒人员处在社会的边缘,使得其人身权利更不容易得到保障,更容易成为一些人获得暴力快感的工具。在某些“虐俘门”里——吸毒人员虽不是战争中的俘虏,但他们是毒品的俘虏,所以将他们受虐待称之为“虐俘”也说得过去——陈国岸们只有被打死打残,他们的人权诉求才会被放大。
这其中还有复杂的社会心理原因在起作用。在一般情况下,吸毒人员被虐待,难以引起广泛的同情,甚至有人私下说:一旦吸毒上瘾就很难戒断,整个家庭都要被拖垮,与其这样还不如交给别人打死算了。我曾听说一名吸毒者在就医时被医院“整死”,家属却放弃了诉讼,只拿了医院为数不多的补偿费,因为在悲痛的同时心里还暗暗感激医院做了“好事”。正是这样的心理成为“虐俘门”的推手,消解了吸毒人员应当享有的人权。
完善阳光执法制度,依靠坚定和持续的问责和新闻舆论监督,可以让戒毒所的所长们减少一些“虐俘”的“毒瘾”,但一旦染上这种“毒瘾”同样是难以戒断的。目前一些研究制度的学者不再迷信制度决定论,因为制度对“黑箱”有影响,但不能根除“黑箱”的运作。对类似广西上思县戒毒所里的“强制戒毒”之毒,除了用制度影响外,还要下多种解药。
我在参观昆明市强制戒毒所时,发现教育对于毒品来说是更好的解药。昆明强制戒毒所不是用打人这种原始手段进行强制戒毒,而是把戒毒所建设成为一所学校,让戒毒所管理人员成为老师,让吸毒人员成为学员。学员们在这里享有充分的人权,而且病有所医、劳有所得,逃跑事件极少,相反“赖”着不走的学员颇多。简单说来,这里的解药是“心”,而不是简单的强制。
贵州瓮安的公安局刚被烧,却没有给某些警察敲响警钟,确实到了谈“心”的时候了。昆明的戒毒模式如果能够尽快推广到广西、海南以至全国各地,相信戒毒所里发生的“虐俘”事件将会大幅减少。 (春城晚报 一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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