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九旬的张老太住院午餐时,在护工喂食了2只馄饨后不久,窒息而亡。对此事件谁该担责?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护工所在单位上海市一家病人看护服务社补偿原告死者家属人民币1.5万元。
2007年4月,张老太因外伤性骨折入住上海市公利医院治疗。期间,家属聘请了浦东一家病人看护服务社的护工进行看护。一天中午,在护工胡阿姨给老太喂食了2只馄饨后,老太因食物误入气管性窒息死亡。为此,张老太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护工所属的服务社给予人身损害赔偿。
原告死者张老太家属诉称,老太年事已高,被告病人看护服务社在喂食馄饨时,应待老太吃掉一个后再喂食第二个,且应缓慢细致。由于在抢救时从老太喉部取出大量馄饨,可见被告服务社在喂食时根本未等第一只馄饨完全吞咽,即快速送入第二只馄饨,导致大量馄饨堵塞气管窒息。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近15万元。
被告病人看护服务社辨称,护工胡阿姨的行为是为老太喂食馄饨,该行为是受原告的委托进行的,是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并无对老太人身进行损害的主观故意。胡阿姨在喂食前已按相关规定将病床摇高,使老太在进食时处于半卧位姿态,且在老太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将馄饨捣碎再喂食,等老太吃完一口再喂第二口。在喂食了2个馄饨后,老太就说不想吃了,胡阿姨便停止了喂食。老太当时并无呛咳现象,靠在床上休息。因此,护工胡阿姨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护工的喂食行为也不会导致老太死亡,两者间没有因果关系,要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6日中午,护工胡阿姨喂老太吃馄饨,当时老太的妹妹、妹夫等亲属亦在场,老太当时有语言表达能力。老太停止进食馄饨后不久身体出现不适,医院对其进行了抢救,但最终死亡。经医院诊断为食物误入气管性窒息致呼吸心跳骤停。法院认为,老太被馄钝堵塞气管,服务社未尽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对其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老太家属在事发当时也在场,其未及时制止护工的不当喂食行为,具有相应过错,故可减轻被告服务社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病人看护服务社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人民币4.7万余元。
判决后,被告病人看护服务社不服,提出上诉。该服务社认为,护工在护理喂食老太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不当行为,老太出现不适是在喂食后十分钟,其死亡与喂食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上海一中院在审理期间,法官对造成食物堵塞气管的原因进行了多方了解。经合议庭审理认为,由于造成食物堵塞气管的原因很多,包括食物反流、吞咽反射功能减退等,而喂食不当进入气管必定存在当场呛咳的现象,现无证据证明老太当时有呛咳情况,故不能认定食物堵塞气管是因为喂食不当引起。由于原告家属不能举证证明护工在喂食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所以要求服务社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本案中除了老太在死亡前气管内有馄钝堵塞事实外,没有证据证明该堵塞系护工不当喂食造成。仅以存在馄钝堵塞的情况反推护工喂食未尽谨慎义务,是缺乏相应依据的。
同时,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考虑到毕竟张老太的死亡是为护工喂食的馄钝所窒息,因此对于如张老太般高龄的老人,在护理中应更仔细一点,比如注意让老人在就餐后更长时间坐起,不要立即躺下,以保证食物“落胃”,虽然此注意不构成侵权意义上的过错,但也可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所以上诉人该病人看护服务社对于老太死亡后果,可给予适当的补偿。
据此,一中院遂作出上述判令该病人看护服务社给与死者家属适当经济补偿的终审判决。(作者:王海文 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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