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对原惠山区红十字会副会长陆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被告人陆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受贿所得赃款计人民币78000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陆军,捕前系无锡市惠山区红十字会副会长、区卫生局计财科科长、副科职级。
对被告人陆军受贿78000元,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月至2007年2月间,陆军利用其担任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局计财科科长、惠山人民医院(下称惠山医院)筹建工作组办公室政府采购小组成员的职务之便,在工程监管、工程款结算支付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1次非法收受有关工程建设单位人员贿赂的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7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惠山医院筹建组由惠山区卫生局组建,陆军是政府采购小组成员,负责工程款的安排支付,也是招投标小组成员,对投标商进行考核。2007年7月21日,筹建组成员之一殷某某(已判刑)受贿案发,侦查中发现陆军涉嫌经济问题,惠山区卫生局领导遂找陆军谈话,让其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7月24日,陆军上交了收受姚某某的22000元现金;尔后,亦因殷某某案发,陆军害怕“东窗事发”,又主动退还蓝天消防丁某某的1万元贿赂款。随着惠山医院筹建组经济窝案的深究,发现陆军还存有经济问题,卫生局领导再次找其谈话,陆军则笼统的交代近年来收受多人贿赂约2万元,并又于8月1日上缴廉正账户19500元,对其他经济问题持否认态度;8月6日晚上,区纪委再找陆军谈话,陆军才简单的交代了先后收受钱某某、周某、王某某、丁某某、姚某某的贿赂及其主动退还蓝天消防1万元的情况。当晚,陆军即被侦查机关带至雪浪苑管理中心接受审查,从此,被告人陆军“零”供述。
尽管进入司法程序后,被告人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被告人陆军在区纪委所陈述的笔录内容,经侦查机关对证人言某某、周某某所作的调查笔录,能证明被告人谈话笔录的内容与各行贿人的证词相印证,具有证明效力,并非孤证。据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能相互印证,足可认定,应予确认。
对被告人陆军47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案发时其共有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余元,基准日2004年7月24日以来可认定的支出折合人民币46万余元,基准日以来其家庭正常收入合计人民币40万余元,扣除基准日时其家庭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余元,以及受贿所得的人民币78000元,尚有财产计人民币47万余元被告人陆军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对此,被告人陆军辩解其将原居住的一处房屋,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妻舅钱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军夫妇搬居春江花园后,原住处同时出租,期间,经陆军岳母提议与陆军夫妇商量决定,该房屋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妻弟钱某作结婚之用,考虑是家人间的买卖,故房产证未过户。因当时房屋还在出租,2004年上半年和下半年,陆军岳母各支付陆军夫妇房款5万元,2005年5月租期结束,6月付清了房款13万元。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夫妇与妻舅买卖房屋的过程、款项的支付等,辩护人提交的证人证言均能相互印证一致。鉴于房屋买卖本来就是亲属间的民事行为,其亲属的内容又符合客观真实,且现有证据都能证明该房屋买卖事实的存在,故能够证明陆军该房屋买卖财产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公诉人对该辩护意见没有足够证据排除其合理怀疑,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军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该院认为,被告人陆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7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作者:朱杰焰 金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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