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市套牢 追涨杀跌陷深渊
股市风云变幻莫测。谷兵2002年2月杀入股市时,熊市初现,上证指数从2000年初的2000多点一路狂泄至900多点。谷兵投入的资金天天在缩水,急得他如热锅上的蚂蚁,四处乱窜,向人打探内幕消息,巴望股市能够快速步入牛市。
漫漫熊市,煎熬着巴望涨升的股民。与千千万万的散户一样,在追涨杀跌的博弈中,谷兵目不转睛地盯住闪烁的交易屏幕。他巴望自己买进的股票能够扭转颓势,快速疯涨;他期盼欲买进的股票狂跌,使自己能够在低价位大量买进。然而市场走势并非他一人之力能够掌控,他对大势的分析和对个股的判断往往是一错再错。在快速暴富美梦破灭之时,他觉得天地已不存在,自己像坠向深渊的落叶,在暴风雨中飘摇。
在这段时间里,谷兵寝食难安。他长时间闭门不出,偶尔出去,也不与熟人打招呼,不与同事和亲人交谈。他不敢打开电脑和电视,不敢翻阅报刊,怕接触到有关股市的信息。绝望之中,他曾想到了自杀,他很想用结束生命的方式来洗刷自己失败的耻辱,逃脱法律对自己的惩罚。作为熟知财政法规和财务管理的他,十分清楚动用清退款炒股的性质与后果――挪用数百万公款,罪行深重。
股市持续下跌,谷兵知道认为自己很难在短时间挽回损失。也许自己一死,能够消除苦恼,然而他放心不下柔弱的妻儿与年迈的父母。百般煎熬中,他深深后悔自己不该一时冲动,动用公款去炒股。
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虑,谷兵放弃了自绝于世的打算,擦干了泪水,鼓起了决胜股市的雄心。他决定追加股市投资,推倒以前的炒作方略,另起炉灶,放手一搏。为此,他又将上百万集资清退款投入了股市。
谷兵以打白条方式领出非经营性收据,迟迟不交还出纳,也未向其说明是否开填使用等事项,由此引起了同事们的猜疑。此情况最终被反映到了县化工厂集资清退款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一次例会上,有的领导成员追问谷兵有几份收据是否使用的情况,并建议他将这些收据交还出纳入账。
谷兵十分清楚,如果将这些收据交还出纳,其中自己挪用清退款炒股的事就会曝光。于是,他采取以攻为守的办法,在会上大发雷霆,辩称这些收据并未使用,自己作为一个“清退办”主任,如果借出使用收据这类小事都必须向上级报告,那么还要我这个“清退办”主任干什么?谷兵一通脾气发完,此事也就不了了之了。
风雷行动 查明真相破谜局
正当谷兵暗自庆幸之时,一封指控他挪用公款的举报信寄到了潼南县检察院。由于举报信涉及成千上万集资群众的利益,事关政府诚信,引起了潼南县检察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检察长听取举报部门的汇报后,当即决定派员调查。
当两名检察官出现在谷兵办公室时,谷兵难以掩饰内心的不安与恐惧,握住茶杯的手在颤抖。
面对谷兵慌乱的神色与举止,检察官不动声色地向他询问了集资款清退的进展情况,并告诫他:在及时、准确、足额清偿集资款上,基层干部和群众强烈要求“清退办”加强监督力度,严格禁止、有效预防挪用集资清退款问题的发生。
谷兵听了检察官的话后,觉得检察官不是冲着他来的,或许自己挪用公款的问题尚未暴露。但他仍不放心,决定投石问路,试探检察官的谈话中是否另藏玄机。他若无其事地向检察官介绍了集资清退款的程序和进展情况,并有意无意地抛出了“清退办”动用集资清退款,为职工垫支集资房款的虚假信息,以此查看检察官会有何种反应。
听了谷兵的汇报后,检察官并不在意“清退办”动用资金为职工垫支房款的问题,只是强调“清退办”应对存在的问题立即着手整改,并要求“清退办”就其整改情况向检察机关及时通报,以便检察机关配合“清退办”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望着检察官的身影,谷兵脸上露出了诡异的笑容……
然而,就在谷兵放松警觉的情况下,检察官很快查获了他挪用集资清退款炒股、炒房的大量书证,冻结了谷兵股市账户上价值百万元的股票和现金。
在检察官再次出现在谷兵面前时,法警向他出示了搜查证,并责令他开锁打开办公桌抽屉。谷兵犹豫片刻,随即打开抽屉,迅速将两张纸片塞入口中,企图吞咽下肚。眼明手快的检察官迅速上前扭住他的双手,夺下纸片查验,发现正是谷兵挪用集资清退款的铁证――两张收据的记账联与存根联。
在证据面前,谷兵拒绝供述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却编造因“清退办”有创收任务,他才动用集资清退款去炒房炒股,自己是在为政府创收,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不是为个人牟取私利;炒房炒股的收益今后可用作补偿集资群众的利息损失,他为政府进行资金增值运作,不仅无罪而且有功。
在庭审中,谷兵仍然坚持认为自己是在为政府创收,并且辩称,被挪用的集资清退款原本属集资群众个人所有,而不属于公款,因此谷的行为不属于挪用“公”款。
公诉人当即驳斥了谷的谎言和狡辩,明确指出:“清退办”掌握的清退资金是政府部门统一收取、发放的资金,属国家机关正在管理的资金,清偿群众资金是唯一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挪作他用的权利。谷兵的行为系为个人牟取私利,不属单位行为。所谓用获取的暴利补偿集资群众的利息损失,不是已经发生的事实,而是案发后谷兵的辩解或设想,法律认定的是已经发生或查明的事实,并以此作出评判,而不是依据设想的、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进行评判。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最终对谷兵以挪用公款罪作出了有罪判决。(作者:沈义 陈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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