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首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助劳动者讨薪
2008年06月14日 03:11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员工离职后被欠薪,与原公司产生劳动争议。昨天上午,朝阳法院依据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判决公司需支付员工的工资等。这是本市法院依据该法判决的首例案件。
常先生等4人原是北京奥绿特有机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去年11月离职后未拿到8月份至11月份的工资。讨薪无果后,他们于今年3月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但因申诉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60天的期限未被受理。随后,他们将原公司起诉至朝阳法院。
庭审中涉案公司代理人称,常先生等人的起诉超过了期限,已经失去了时效性。
朝阳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关于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今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故常先生等4人主张的诉求并未超过该法规定的申诉时效。(记者刘杰)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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