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上海人,一个是新疆人,相互并不认识,但为了毒品,他们共同走上了一条所谓的“发财”之路。今天,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沈芝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朱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涉案毒品海洛因500.2克、作案工具小铜秤一杆,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家住新疆石河子市的被告人朱军与上海市的刑满释放人员郑某(另案处理)共同预谋贩卖海洛因。6月27日,郑某在上海市从被告人沈芝源处购买海洛因后,将海洛因伪装夹带在“上海特产”食品盒内,交给上海至乌鲁木齐的T54列车车检员李某,让其带回乌鲁木齐市,交给朱军。朱军于次日将人民币3万元汇入郑某的银行卡账户。6月29日15时30分许,朱军在乌鲁木齐市火车站接到海洛因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201.1克。
2007年11月4日13时30分,上海人沈芝源在上海市淞滨路“淞沪宾馆”601房间内再次贩卖海洛因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99.1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芝源、朱军明知国家对毒品海洛因进行严格管制,而故意贩卖毒品,沈芝源贩卖毒品的数量累计500.2克,朱军贩卖毒品的数量计201.1克。二被告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沈芝源系贩卖毒品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部分犯罪行为是在特情参与下实施,且涉案毒品海洛因的含量相对较低,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朱军在归案后,揭发同案犯郑某的共同犯罪事实,且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可对其从轻判处刑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作者:刘万青 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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