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飞行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航空公司反诉索要巨额培训费案。
原告史某诉称,其自1996年10月在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年10月29日,原告提前30天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间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相关的转移手续,均被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于法无据,故向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仲裁委以原告的申诉请求不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仲裁委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等合同解除手续。
被告航空公司辩称,双方于1996年10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职期间,被告为其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若原告在我方约定的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可以按照双方有关协议向原告收取培训费用和招接收费用,还约定若原告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须赔偿公司为原告支出招收录用费用、培训费用等”,故航空公司以此提出反诉,要求判令反诉被告偿还培训费二百一十万,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四十五万,并将飞行执照、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体检合格正交还航空公司。
本案将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 (作者:王杨 张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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