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一农业综合开发办主任受贿终审获刑6年
2008年06月05日 11:15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上诉人张志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张志刚,大学文化,系章贡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原主任,曾任章贡区沙石镇党委书记,正科级。
该院经审理查明,张志刚2001年8月至2007年8月担任章贡区沙石镇党委书记,2007年8月至案发期间担任章贡区农业综合开发办主任。2003年12月12日,赣州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关于赣州50万伏变电站开工奠基仪式筹备工作会议,张志刚与章贡区政府的有关领导一同参会,会上确定由张志刚负责该项目的征地和奠基仪式的场地平整工作。当天下午,张志刚召集沙石镇相关人员就此事开碰头会,会上张志刚提出并决定将该场地平整工作交由章贡区槐山沙石场场长曾某承建。此后,由时任沙石镇镇长代表沙石镇人民政府与曾某签订了土地平整合同。在工程开工前后,张志刚以“合伙”的名义向曾某提出其要分得四成的工程利润要求,曾某表示同意。后在整个场地平整工程过程中,张志刚既未投入任何资金、实物,也未参与该工程管理。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间,曾某将人民币13.5万元分3次送给张志刚。2007年10月下旬,张志刚将13.5万元一次性退还曾某。
该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张志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志刚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在案发前即已全部退清赃款,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张志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的终审判决。 (作者:曾敏)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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