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粘贴大字报攻击他人 法院判赔精神损失1千元
2008年06月03日 16:57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村民李某贴大字报揭露同村郑某“罪行”,被反诉人身攻击要求赔偿。近日,顺义法院审结此案,李某被判在双方所在村的宣传栏内张贴向郑某致歉书,并赔偿损失1000元。
郑某与李某均系顺义区某村村民。2008年4月28日,李某在该村道旁贴了一张大字报,上面写着郑某贪污受贿、坑害集体利益等恶语。郑某以李某侵犯其名誉权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在公开场合向郑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李某辩称,我是贴了大字报,但并没有捏造事实,诽谤原告,坚决不同意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李某采用大字报的形式对郑某进行人身攻击,必然会在村民中产生不良影响。因此,郑某要求李某赔礼道歉、给予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郑某赔偿请求过高部分法院予以调整。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作者:王杨 陈瑶)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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