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夜情”当不了公务员于法无据
2008年05月28日 08:21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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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性学会“第十一次学术年会”去年十一月上旬开幕,《人之初》杂志社在会上公布了在网络组织的关于当代大学生对各种性问题看法的问卷调查。据调查结果显示:进入大学前,美国大学生处男比例为34%,处女为25%,而中国大学生却有79%的人保留了童贞。而一旦进入大学,中国大学生假期发生一夜情的比例飙升至33%,且有不超两成的学生性观念开放,对3P和情爱录像等特殊性行为均表接受,六成女生也不介意“亲热”时不用避孕套,超四成学生特别关注老师性隐私,表示知道身边有同学跟教授或助教“有染”,不过,近七成人仍对校园恋情保持信心,认为能在学校找到配偶。 中新社发 杨可佳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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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刘非被重庆市人事局拒绝录用,贵刊配发了《公众没有义务信任一个有道德瑕疵的人》一文。我认为,该文立论是有问题的。
首先,该文有偷换概念之嫌。事件的焦点是重庆市人事局(以下简称“人事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文章却在绝对地肯定人事局决定的同时,彻底否定了刘非所具有的诉权,使矛盾的焦点转移到刘非是否有权提起诉讼上来。司法救济是公众权利的最终保障途径,刘非作为一名公民,当然具有诉权,文章称刘非“告得很霸道”、“强要人事局录用,这不是强买强卖又是什么?”请问,刘非通过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就成了霸道了?寻求司法救济怎么会成了强买强卖?
其次,从文章论证上看,同样有失偏颇。先是,推理刘非“背叛过家庭,就完全有可能背叛公众”,刘非应该非常庆幸,文章作者没有又由此推理出刘非“完全有可能背叛国家”。如果按照这样的推理,刘非应该成为管教对象;接着,又说“现行公务员身上有比刘非大的多的道德瑕疵的人不少”,“这种情况的出现不能证明不录用刘非是不合理的”,公平何在?进而,文章又用了一个反比,“难道每一个参加人才招聘会的人都应该被公司录用吗?难道每个参加高考的学生都应该被大学录取吗?”来证明刘非不应该被录用。而现实是:刘非不是以考试参加者的身份要求录用的,而是以考中者的身份要求录用的,参加并不必然导致录用,可是考中的结果就是被录用,考中而未被录用才是焦点。
笔者认为,人事局作出的不予录用刘非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先说事实依据,有观点称刘非所获得的优秀称号是其他部门的判断不能代替人事局自己的判断。那么刘非此前所受到的处罚也是其他部门的判断,怎么就成了人事局的判断了呢?事实上,任何机关作出的对一个人的判断,都是要有事实依据的,判断不能凭空作出,那么刘非在近期所获得的荣誉称号难道不正是判断刘非品行优良的最直接的证据吗?品行具有品性、性质的意思,是一个人的一贯表现所体现出来的本质特征。刘非四年前的一次“越轨”(笔者认为应该用越轨来形容这一事件,比较中肯)。因其仅为一次,具有偶然的成分,再者,毕竟属于私生活的范畴,过度的纠缠是不应该的。由此,刘非的这一行为,不具有一贯性,仅此也不足以否定一个人的品行。更何况,后来刘非又获得“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教师”的荣誉称号。从表现良好的持续时间和获得荣誉称号的数量上,都远远超过了那一次的越轨和处分。由此,对刘非的本质特征即品行,是断不能作出品行不良的结论的。
再看法律依据。报道称,人事局不予录用的依据是“因生活作风问题受过党纪处分,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刘非因不具有良好的品行,不符合录用的条件”?梢钥闯,人事局的决定将“因生活作风问题受过党纪处分”这一概念,偷换成了“不具有良好的品行”强行靠上了《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刘非是否具有良好的品行,前已论述,作此认定,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所以对刘非不能适用《公务员法》第十一条。本版5月14日的报道,刘非为该事件主角。(苏亚江)
【编辑:宋方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