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原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所(下称“电子五所”)财务处处长戴景黎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没收财产33万元,并追缴其贪污的赃款113.4万元以及私分国有财产的5万多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起,戴景黎利用其担任电子五所财务处处长的便利,将单位用于购买财产险的129万余元分成两块,只用了其中15万多元购买了财险,其余113万多元巨款被她转成了可返还的家庭财产保险金。2003年12月,当该保险到期后,戴景黎让财务处出纳侯某办理返还保险费的手续,将113万多元分成两笔存入了私人账户中。随后,这两笔款项经由戴景黎的个人账户,再被转入了其丈夫的股东账户用于炒股。
另据指控,2002年至2004年间,戴景黎还指使财务处会计唐某等人私分国有资产20万余元,其中,戴景黎分得5万多元。公诉机关还认为戴行为还涉及挪用公款,2003年2月,戴景黎与几名“下属”(另案处理)商议后,决定挪用单位的公款用于购买债券。随后,几人将单位账户上的100万元转入了私人账户,同日又将这笔钱转入了上海一证券公司账户,用于申购债券。同年3月,几人通过集资的方式,将100万元归还给了单位账户。
戴景黎在庭上辩称,对113万元公款去向她并不知情。她不知道侯某把113.4万元打入了自己的账户,因为自己的一个奖金存折一直交给侯某保管,身份证也因业务需要长期放在所里。同时,她也不知道丈夫把这笔钱取出来炒股,因为“家里的经济大权在他(丈夫)手里,工资存折也由他保管,他炒股的情况从来没跟我说过”。(记者 黄琼 实习生 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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