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原副市长因受贿、交通肇事被判三年
2008年05月06日 10:3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5月4日,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荆州市原副市长程雪良受贿、交通肇事案公开宣判,程雪良因犯受贿罪和交通肇事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被告人程雪良于1996年至2002年间先后担任湖北省公安县副县长、代县长、县长和中共公安县委常委、县委副书记,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担任中共公安县委书记,2005年3月任荆州市副市长,2006年10月被免职。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程雪良利用担任领导职务之便,先后收受雷沫元、袁本义、陈志柏等37人的人民币36.85万元和美元1000元。其中,程雪良在送钱者明确提出具体请托事项或明知送钱者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的共26人,累计金额22.8万元和美元1000元,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送钱者谋取了利益。
2006年1月27日下午15时许,程雪良酒后驾车从公安县回石首市老家过春节,途中经过一右向转弯时,因车速过快驶入逆行道,将与其相向行走的被害人李志祥撞倒,导致李志祥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鉴定,程雪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程雪良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
2006年6月,程雪良因涉嫌经济违法违纪被双规审查期间,主动交待了收受他人钱财的事实。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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