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利辛县公积金管理部主任挪用公积金炒股获刑
2008年04月30日 16:44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4月30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伟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责令被告人退出全部涉案赃款。
李伟捕前任安徽省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辛管理部主任。2002年至2005年初,被告人李伟把收取利辛县烟草公司、县交通局、县电信局、中国农业银行利辛县支行四单位所缴存的部分住房公积金,从中挪用195万余元,用于个人投资期货、股票、购买房产等。案发后,被告人李伟主动向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9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投资期货、股票、购买房产等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后,李伟主动向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又退出部分赃款有认罪、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利辛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作者:武兴东)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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