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公安局长,明知其弟涉嫌犯罪,却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此外,还曾收受贿赂,款项总计达9.5万元。昨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吕梁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离石区公安局原局长王秋云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
阳曲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王秋云曾先后收受贿赂款9.5万元。2004年12月27日,广州市某车行发生特大盗车案,4辆全新丰田汽车被盗,价值130万元。经广东警方立案调查,4辆被盗车辆全部卖给了吕梁人王某。
2005年9月,广东警方对王某采取刑拘措施并上网追逃,还派人到离石抓捕王某并追缴赃车。当广东警方得知王某的哥哥是离石区公安局长王秋云时,因担心抓捕困难,遂通过吕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一副支队长约见王秋云,向其介绍了案情,出示了对王某立案、刑拘及上网追逃的相关手续,请其大力支持并予以配合。王秋云向广东警方表示,配合追车可以,但必须撤销对王某的网上追逃,不能抓走王某,对王某不予追诉。广东警方无奈之下,只好答应先追回赃车。随后,王秋云将赃车开到广东警方所住宾馆,得知王某的网上追逃确实撤销之后,才全部移交。因王秋云的阻挠,广东警方只得开着追回的赃车回到广东,而涉嫌销赃的王某则一直逍遥法外。
检察机关据此指控,王秋云身为公安局长,明知其弟涉嫌犯罪,却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涉嫌徇私枉法罪。2008年1月11日,阳曲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秋云利用办案、提拔调整干部之机,收受贿赂共计9.5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而徇私枉法罪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故不予认定。
一审宣判后,王秋云于1月16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自己受贿9.5万元与事实真相违背,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阳曲县人民检察院于1月16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被告人王秋云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故除了受贿罪,王秋云还应被追究徇私枉法罪。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记者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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