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4岁自称是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助理的冯培宝,以谎称能托人打听到郑筱萸“双规”期间的身体和生活情况,诈骗他人4.9万余元。4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了被告人冯培宝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
2006年12月底至2007年1月初,被告人冯培宝向被害人钟女士谎称自己认识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王局长,能够通过王局长帮助打听郑筱萸在“双规”期间的身体和生活情况,后又以需要向领导送礼以及给王局长租房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钟女士价值人民币9042元的钻石项链两条以及海淀区万寿路甲15号五区一房屋一年租金人民币40262元。综上,被告人冯培宝骗取被害人钟女士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9304元。2007年2月28日,被告人冯培宝被抓获归案。上述赃款已退赔人民币9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冯培宝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他没有说王局长是中央办公厅的秘书局局长,也没有刻意宣扬王局长的事情,这是钟女士为了诬陷其而编造的,而且钟女士也没有把项链给他,租房是为了他与钟女士合办《欧洲时报》,他没有收过房租。
被告人冯培宝辩护人称,租房系冯培宝受钟女士所托,租金已由冯培宝转交给房东,因此有关冯培宝骗取租金的指控不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培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被告人冯培宝声称其没有虚构相关事实的辩解,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培宝的供述、被害人钟女士的陈述以及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冯培宝虚构了王局长的身份,并借此骗取钟女士财物的事实,故对上述辩解不予采纳。关于辩方提出的被告人冯培宝没有收到过钟女士购买的项链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冯培宝极力否认钟女士将项链交给了其,但被害人钟女士的陈述、证人的证言以及项链发票、交款凭证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冯培宝收到了钟女士购买的项链这一事实,同时被告人冯培宝提出的相关辩解没有事实依据,且难以令人信服,故法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方提出被告人冯培宝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钟女士房屋租金的行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正是基于被告人冯培宝虚构的其可以通过有关渠道帮她打听郑筱萸消息的事实,被害人钟女士才陷入错误认识,向被告人冯培宝交付了项链、房屋租金,被害人钟女士亦由于冯培宝的诈骗行为丧失了对上述财物的占有,因此在本案中,款物的去向并不影响对被告人冯培宝非法占有行为的认定,故法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冯培宝的家属替其退赔部分赃款,故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冯培宝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被告人冯培宝退赔相关损失。(张鹏 李钦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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