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郭某与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从航空公司索赔1000余万,到一审判决郭某赔偿220余万,再至终审以郭某赔偿179.9余万落幕,可谓一波三折。
劳动仲裁:裁定赔偿220余万
2006年7月6日,28岁的郭某向航空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航空公司挽留未果。8月12日,他离开公司,后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航空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郭某支付违约金、培训费等费用。同年11月12日,仲裁委裁决:双方劳动合同于8月7日解除,郭某得向航空公司赔偿220万余元。
航空公司及郭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江汉区法院提出起诉。航空公司索赔1093万余元,含招录费、培训费、缺岗损失等。
一审结果:维持220余万裁决
此案经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令郭某赔偿航空公司违约金48348元,初始培训费、复训费、带飞费共人民币2153480元,共计人民币2201828元。双方对结果均感不满,先后提起上诉。
飞行员:赔偿过高
郭某称一审判决将其培训期间和工作期间的职责相互混淆。对于一审法院认定“副驾驶是在飞行检查员或者飞行教员的监督下完成其职责,该时间是对其实际操作的继续培训”,郭某提出异议,他认为应支付带飞费用4818260元的要求不合理。
郭某同时认为其他需要赔偿的培训费用过高,航空公司将一些可能发生但并未发生的费用也列为损失要其赔偿,显失公平。
航空公司:远远不够
航空公司称,为使一个普通人成为一名合格的飞行员,公司需要付出大量人力和财力。
为了让郭某成为一名合格的飞行员,每年公司都安排其在珠海进行复训,所有费用,包括教员的费用都是公司支付的。正因为有了公司这么多年来的付出,郭某才从一名学员成为现在熟练的、能独当一面的副驾驶,现在他到任何一个航空公司,都不需要进行任何培训就可直接上岗。同时郭某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在该公司飞行员非常短缺的情况下提出的,一名飞行员的短缺将使一个公司的正常运营发生困难,而且培养一名合格的飞行员又有一定的周期性,并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人力。
二审法院:减额41万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实体处理欠妥,特别是培训费的计算不是很精确,带飞时间发生费用的性质不应认定为培训费,而是工作时间履行职责发生的费用。故判令郭某赔偿航空公司违约金392245.92元、培训费用1407532.8元,共计人民币1799778.72元。(记者 黄师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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