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鹏飞与朋友在舞池推人,并与歌舞厅保安发生冲突,最后被保安群殴致死。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鉴于保安段东军是从犯,且被害人家属得到经济赔偿后代为求情,故判段东军入狱3年。
段东军是东莞市大朗镇富华三路翔富酒楼太阳城歌舞厅保安。2005年9月25日20时许,被害人欧阳鹏飞(殁年19岁)和弟弟欧阳雄飞以及朋友肖红亮、欧阳鹏到太阳城歌舞厅玩。23时许,欧阳雄飞因在舞池推人而被一名保安殴打,欧阳鹏飞因此质问打人的保安,后在歌舞厅门外与保安发生争执,并打电话叫肖书鑫过来。
肖书鑫与黄元生来到太阳城歌舞厅后,劝说欧阳鹏飞离开,但欧阳鹏飞冲到太阳城歌舞厅左侧的小店里,拿一张板凳砸保安。保安队长陈庭华(在逃)便指使其他保安去拿工具。段东军伙同刘又主、黄忠(后二人已判刑)等多名保安到歌舞厅内拿来长刀,一起追砍欧阳鹏飞,将其打倒在地,后逃离现场。欧阳鹏飞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7日凌晨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欧阳鹏飞属于颅脑损伤死亡。
欧阳鹏飞的弟弟欧阳雄飞在东莞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证实: 段东军就是案发当晚持刀砍伤欧阳鹏飞的其中一名太阳城歌舞厅保安。
案发后,太阳城歌舞厅老板陈庆伦赔偿被害人欧阳鹏飞的家属人民币326000元。被害人家属对实施伤害行为的人表示谅解,请求对他们从轻处罚。
中院认为,被告人段东军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段东军在本案中没有直接致被害人死亡,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且被害人家属在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之后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宽处理,遂对段东军从轻处罚。(记者 杨正飞 通讯员 王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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