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新疆男子不远千里到云南购买毒品,本想一夜暴富,不料却一同接受法律的审判。3月25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陶光有、思得克江·米吉提、乌买尔·亥比布勒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陶光有系云南施甸县人。被告人思得克江·米吉提系新疆自治区伊宁市人,被告人乌买尔·亥比布勒系新疆自治区奇台县人。2007年8月,被告人陶光有分别与被告人思得克江·米吉提及老艾(在逃)共谋运输毒品。同年9月中旬,陶光有邀约李信(另案处理)前往瑞丽运输毒品,同月20日,陶光有在瑞丽将思得克江·米吉提及老艾德7块海洛因交李信运往昆明。同月22日4时许,陶光有在昆明市“佳路达酒店”门口与李信接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缴获海洛因7块,计重2440克。当日15时许,在陶光有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在昆明市“鸿滇酒店”416号房将接毒品的思得克江·米吉提、玛丽亚姻·伊马木(另处)抓获,缴获海洛因4块,计重1385克,毒资7400元。同月23日13时许,在陶光有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在昆明“云南工商大厦”1008房将接毒品的被告人乌买尔·亥比布勒及同行的塔依尔·买木提力(另处)抓获,缴获海洛因3块,计重1055克,毒资389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光有、思得克江·米吉提、乌买尔·亥比布勒运输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陶光有、乌买尔·亥比布勒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唯独被告人思得克江·米吉提对所运输的毒品1385克拒不承认,其辩护人也当庭对在卷证据以及三被告人的供述看法不一,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作者:王瑶 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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