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中披露他人姓名生日 <南方都市报>被诉侵权
2008年03月11日 10:49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3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李某起诉南方都市报名誉权纠纷案,原告李某称自己的姓名、生日和供职单位被被告刊登出来,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致使自己的名誉遭受了损害。
原告李某是中国天平调查管理局的工作人员,2007年8月30日被告《南方都市报》发表文章,称原告供职的中国天平调查管理局是一个打着国字号、拥有制服大盖帽的骗子机构,具有“私人侦探”性质,文章中对原告的工作单位大加诋毁,并在文章中非法公布了原告的姓名、生日和职务等属于原告的个人隐私的信息,该文章发表后迅速在各家网站传播蔓延,给原告的声誉带来严重损害,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发表声明,进行更正,要求被告在国内十大媒体上,用不低于六分之五的版面面积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8万元。
被告《南方都市报》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供了70多页经过公证的网上材料,代理人辩称,文章只是在新闻配图中披露了原告的姓名、出生日期和供职情况,该内容并不涉及原告的私生活领域,该文章反映的问题涉及公共利益,被告旨在提醒广大民众不要上当受骗,这是被告作为新闻舆论监督单位的职责所在,被告的报道引用了广大网友的观念,和《瞭望东方周刊》上的报道,因此文章中并无侵犯原告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地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庭辩论中,双方就原告的姓名、生日和工作单位是否构成隐私权再次展开争论,双方由于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法庭宣布该案将则期进行宣判。(作者:祝茜)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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