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的背后逻辑
但发回重审有两个显而易见的好处,一是让民意暂时缓和,二是争取时间,以寻求更能为各方接受的解决方案。
从发回重审后各方的反映来看,第一个好处表现得立竿见影,在短时间内汇聚起来的民意似乎长舒了一口气,网友们将发回重审视为自己的阶段性胜利,再审将会轻判成为一个共同的预期。
一位政治学教授认为,对社会公共事件处理的一个原则,就是“不要在已经火热的公众情绪中再添一把火”。
只是在这一过程中,发回重审成为一种“降火”的手段,法律则成为平衡民意甚至与之讨价还价的一个筹码。
法律的这一处境,可以在广东省高院原院长吕伯涛的表态里找到某种注解。在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时任广东省高院院长的吕伯涛明确表态:“这个案子(许霆案)确实有很多的特殊性……我很理解一审法院的难处……省高院发回重审,就是为了让大家更慎重地来研究这个问题,让这个案子判得合法、合情又合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论者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中国法院院长的表态,其“典型”特征为:不仅追求合法,还追求合情、合理;不仅追求法律效果,还要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寻求统一。这等于让法院和法官承担起了一种综合治理的功能。
一位受访的专家将吕伯涛的讲话评价为:“这是一个法院领导说的话,但是不是一个法官说的话,就值得商榷了!
这位专家认为,法院领导与法官的区别是,后者只对法律负责,前者不仅要对法律负责,还要对政策负责。法律的功能在于寻求公平,而政策的一个显著功能则是保持稳定。
在原判决引发巨大争议、贪污受贿等陈年案例被拿来类比、因而显得民怨沸腾的情况下,稳定被认为面临着现实的挑战,当这种挑战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解决时,法律就异化为一种化解民怨的手段。
法院这样做的必要性在于:从形式上说,法院领导由人代会任命,年度工作报告也在人代会表决,而人大代表又是人民的喉舌,法院因而不敢怠慢群众的呼声;从实体上说,稳定是一方政府的为政要责,而法院则在人事权和财权等方面有求于当地政府。
有人指出,在人们将焦点对准广州中院,睁大眼睛要看其如何再审的时候,广东省高院与最高院之间的沟通已经紧锣密鼓,待程序走到尽头,不得不拿出一个判决的时候,这种沟通也已经基本成熟,所以,发回重审也被有些人看作是广东省高院的金蝉脱壳之计——避免让自己陷入舆论的漩涡,腾出手来集中寻找解决的方案。
当以上的这些因素被考虑进去后,发回重审在法律上正确与否,似乎已经变得不那么重要了。而知情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的以下消息,也就显得顺理成章:“这(发回重审)并不是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做出的裁定,而是由更高级别的领导共同做出的决定!
民意这个烫手的山芋
纵观许霆案的发展过程,民意所获得的评价颇为尴尬:有人将其追捧为“正义的;ど瘛,也有人将其贬斥为“法律的瘟神”。
所获得的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评价,来源于民意在这一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一方面,它以肉眼看出原判决存在的“显而易见的不公”,并以一种排山倒海的舆论向不公施压,并连带挖掘出这种不公背后的制度缺陷;另一方面,这种压力的随意扩张,又使其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构成挑战,有人称之为“逼法律就范”。
但要将之解释为民意感性过度而缺乏理性,显然有失偏颇。
“过于感性的民意是没有力量的,”一位受访专家认为,这场民意的饕餮盛宴,烹制者恰恰是那些专业人士,一般的网友充其量只是起到了抛砖引玉和摇旗呐喊的作用。
大批实力派的加入让这一主题变得更加丰满,说服力不断增强,外延也在不断扩大,不独只对案件有兴趣的人才加入进来,对学术感兴趣的人也加入进来,对制度感兴趣的人也加入进来,还有想趁乱搅局的人也加入进来。
这是一支必须被予以重视的力量,因为它很难自行消散,并可能随着事态的发展无序蔓延。
这也是一个不稳定的力量,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地改变指向,就这一案件来说,刚开始的民意铺天盖地充斥的是对原判决的质疑,到后来,已经有很多人开始认识到依据一个僵化的法律进行判决的不易。
从总体上看,这是一股从感性逐渐走向理性、从浓烈逐渐走向平淡的力量。
在民意形成的最初阶段,主要表现为质疑与否定,感性化的言语层出不穷。
在民意形成的上升阶段,是真相逐渐被揭开的阶段,表现为争论、调查、提供证据和说理,事实和证据的充分与否直接决定着民意的生命力,这又取决于是否有足够庞大的实力派群体的加盟。
在事实和证据已经到达无可辩驳的境地时,强大的民意最终形成,并与被关注对象形成对峙的局面,释放出强烈的意向,并开始寻求一些解决的渠道,如在本案中,一些针对中国司法解释滞后的司法建议已经被律师提起。
但成熟期的民意基于强烈的扩张本能,很可能因此出现一些不理性举动,侵犯这个群体赖以生存的正当理由,甚至原本受到攻击的对象开始招人同情,特别是“功成名就”的实力派成员开始选择退出,这一群体的力量就会逐渐消解。
所以,也许并不像一些人所预测的“判决已经注定”。
再审法院所要做的,也许是回复民意一个怎样的理性。(韩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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