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的发回重审让人们看到了希望,但2月22日广州中院重审时许霆在法庭上的表现却让许多人感到失望:不仅挺许派中的网友纷纷倒戈声讨,就连辩护律师也感到错愕可笑,甚至许霆父亲也认为儿子庭上不诚实,气得想打他两下。更为重要的是,公诉人虽然指出,由于案情特殊,许霆的行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又认为许霆“至今仍没有彻底的悔罪表现”,并将其作为“具有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向法庭提呈。
许霆的哪些言论引起了各方的不满呢?我们不妨概要列举一二。针对证言称自己取款时“满头大汗”,许霆表白自己“一直都是个讲良心的人,坦坦荡荡”,“取款的本意是出于好意;ご婵睢。在退赃问题上,称自己和家庭“可以表现得宽容、大度一点”。总之,许霆在法庭上的辩解被认为是“大放厥词”,把自己拔高为“人民的卫士”,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没有任何悔意。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许霆在法庭上该不该忏悔,应不应公开认罪呢?特别是公诉人能不能把许霆的“无罪辩解”当作“没有彻底的悔罪表现”而建议“从重处!蹦?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该从两个方面去分析。第一是道德层面,第二是法律层面。从道德层面讲,许霆的行为首先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作为行为人,许霆应当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性,并据此衡量自身的道德水准,深刻进行自我反省和心灵忏悔。正如有网友指出的,许霆确有必要为自己的道德、行为诚实忏悔,“狡辩不能让你很伟大”。
从法律层面讲,要求被告人在庭审中“悔罪”是没有依据的。且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享有辩护权,均可以提出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意见,因为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即便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构成犯罪,那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悔罪也决不是他们的法定义务。刑诉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公民都是无罪的,公民可以因为犯罪嫌疑被羁押,也可以被提起公诉成为被告人,但在法院的庭审过程中,即使离被判有罪还有一步之遥,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也无权要求被告人必须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当然要举证被告人有罪,但被告人“无悔罪表现”不能作为为被告人定罪的理由。
事实上,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主要是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罪重罪轻而展开博弈?厮叻礁菔率岛头,可以认定被告人犯此罪而不是彼罪,也可以指出罪行轻重及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但均应以犯罪构成为基本依据,而不应将被告人的无罪辩解作为控罪或加重刑罚的依据,否则将严重影响被告人的法定辩护权行使。
当然,我们并不反对一些被告人在庭审中主动认罪和悔罪,他们完全可以在法院判决有罪前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觉接受控罪,深刻反省痛改前非,这不仅取决于行为人的认识水平,也取决于行为本身的复杂疑难程度。我们欢迎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甚至可以因此而予以从轻处罚,但我们却不能因为被告人在庭审中没有“悔罪”表现而予以从重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许霆在法庭上没有“悔罪”的义务,法院不能作为“从重情节”给予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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