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9时30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许霆取款案”。历时3个半小时的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部分新的公诉材料,继续指控许霆犯有盗窃罪,同时首次提出了许霆案中具有酌情从轻处理的一些情节。许霆及其辩护律师则坚持作无罪辩护。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许霆:
取钱是替银行保管
昨日的庭审从上午9时30分一直持续到下午1时05分,广州市政法委下属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市中院一副院长也参加了旁听,全国各地几十家媒体的记者也旁听了庭审。
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院曾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许霆无期徒刑。被告人许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另案处理)窜至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被告人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000元,之后携款潜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许霆在庭审中为自己作了辩护,称自己在知道银行柜员机出错之后,遂产生了替银行保管这笔钱的想法,不停地将钱取出来,是准备事后归还银行,但取完之后,由于“同案人郭安山三番五次劝说,不让我退款。而且郭安山说,自动柜员机坏了,可能资料都没有显示,我就同意了郭安山的意见不退款”。至于钱的流向,许霆表示,回家路上被盗了5万元,700元买了个手机,7000至1万元用来买彩票,还债给其老师5000元,给姥姥等亲人留下2000元。另有10万元投资开网吧时被人骗了。
庭审结束后,许霆的父亲许彩亮表示对许霆在法庭上的表现不太满意,“我并不认可他说的;ひ胁撇墓鄣!毙聿柿炼哉獯沃厣蠼峁⒉焕止,估计许霆仍有可能会获刑五六年。
公诉人:
提出从轻从重处理的情节
3个半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争论的焦点仍然集中于许霆行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等方面。
关于本案的量刑情节方面,公诉人提出了酌情从轻从重处理的若干情节,包括:首先,许霆的行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许霆盗窃的资金是属于自动柜员机里面的资金,这是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但这与盗窃传统金融机构是有区别的,因为自动柜员机是无人监管的,是自动服务的;其次,从被告人的盗窃手段看,并不是以外力破坏自动柜员机,而是利用自动柜员机的程序错误而予以盗窃。
同时,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也具有一些从重处罚的情节:许霆多次恶意取款,并且在案发后,潜逃1年之久,在昨日的庭审中,还推翻了其之前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辩解不实,态度不好。
辩护人认为,许霆所实施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且行为本身不符合任何侵犯财产犯罪的构成,应当依据法无明文即无罪的原则,对许霆作出无罪判决,不能对相关条文做出扩大和类推的解释。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日宣判。
据法律界学者预测,本次重审3月有望宣判。按照诉讼程序,若不服判决的话,当事人许霆仍可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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