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之重判,令舆论大哗。而即使为许霆辩护和“说情”之人,都认为他有罪,只是不该判无期徒刑,因为适用法律不当,或量刑过重,判得太狠了,令旁观者也无法承受。
但我不认为许霆有罪。
先说个故事。地址,国外;时间,前几年。说有家商店,在一架钢琴上标价700元,被一顾客买去。后伙计发现标价时少写一“0”,大骇,应该是7000元呀,就想叫顾客补上少交的钱。老板对钢琴“贱卖”自然心疼,但思考之后决定,自己吃个哑巴亏,不让顾客补交钱了。他为什么这样做呢?
老板认为,这个事件,首先错在自己。如果商店的价标上写的是7000元,顾客就不会交700元。顾客按明码标价付钱,天经地义,没任何错误。既然顾客没有错误,为什么让他为商店的错误负责呢?
按常理,那顾客是认为700元这个价格合适,才决定买下钢琴的;如果你标了7000元,人家也许就嫌贵不买了。你卖后要人家加钱,难免发生纠纷。而顾客既然不买你7000元的商品,就不会有后来发生的纠纷。顾客是买东西去的,根本没想与任何人发生任何纠纷,你为什么要把这个纠纷“强加”到他的身上?
顾客花700元钱买下钢琴,本来觉得没事了,现在你追着让他再交6300元,给人的印象是,顾客当初就有“占便宜”心理。他不愿意给任何人留下这样的不良印象,太没面子了——而这个后果是商店造成的。
更重要的是,商店对某种商品的明码标价,是一种宣示,一种承诺,一种与顾客的“协议”,从法律上说,商店不应该反悔;出尔反尔,即是撕毁协议。如果那位顾客知悉真相后自愿补交钢琴钱,说明他德行高尚,但你不能“强求”他。
依我看,这位老板虽然在这桩买卖上大赔,但是他在信誉和人气上必然大赚;有这个反省,有这个胸襟,以后必会更经心地做生意,也会赚更多的钱。
现在来看许霆为什么没罪。且不引法律条文,只说常理吧。
一、银行的机器出错,即等于银行出错。你自己疏于维护管理,柜员机发生故障浑然不知,又没有安民告示,出了错,只能自认倒霉,却要顾客负全责,并“追究”人家的法律责任,说得通吗?
二、许霆并没有砸了你的机器去盗窃你的钱,他最初并没有偷盗的主观故意。某种意义上说,是银行“诱惑”许霆犯错。
三、理论上,许霆得到这个钱,连“拾金而昧”也算不上。他“可能”认为,这是你银行大发慈悲,或者为吸引顾客多用你发行的这个卡,即以取1000元当做取1元,因为这是你银行的机器在人家的卡上“认可”的,而不是人家在自己的卡上做了手脚的结果。
许霆完全可用上述理由为自己辩护。当然,从事实来说,他应该及时向银行反映自己的疑惑,而万不该在懵懂中见利忘义。说得严重点儿,许霆取了超出自己卡里的钱,我们可以“认为”他良心不好,但这属于道德范畴,充其量是不当得利,最多把钱追回,并给予批评教育而已。
银行才应该是最讲信誉的机构!可拥有“作怪”柜员机的银行,连那个钢琴店老板的风度和心胸,也没有。我不时想起近年多家银行“欺负”老百姓的不少事。比如,银行从老百姓即将存入的钱中查出假币,一概没收;老百姓从银行所取成沓的钱中发现假币,银行概不认账,也绝不赔付。老百姓手拿存折,折上的钱不翼而飞,银行说它概不负责……
在此案中,轻轻抹去银行应负之责而单单严惩许霆,银行将更加疏于管理,更加不负责任,更加蛮横,从而更加信誉扫地!(王乾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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