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检察机关对量刑畸重抗诉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本报记者 祝连勇 通讯员 王 阳
1月20日下午,来自吉林省检察机关、法院、大学、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家就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逆子弑父竟嫁祸给驴”的案件进行研讨。
2007年1月5日,吉林省镇赉县农民杨立酒后与父亲杨柏清发生争吵,杨立用茶杯、罐头瓶、砖块等物品击打杨柏清头部致死,事后把尸体拖到自家驴圈,对外谎称杨柏清被驴踢死了。后白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杨立死刑,白城市检察院认为量刑畸重抗诉。
在大多数人的眼中,杀人偿命是自古不变的定律,所以检察院抗诉后,当地一些群众有些不理解。
白城市检察院认为,杨立一案是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和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有区别,法院对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认定是正确的,但是判决量刑畸重,适用法律不当。
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同时,被告人杨立也提出了上诉,而吉林省检察院也支持白城市检察院抗诉。
吉林省高院经过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此前认定的基本一致,鉴于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激化引发,杨立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故采纳杨立上诉、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
2007年12月13日,吉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对杨立的定罪部分,即杨立犯故意杀人罪,撤销原判量刑部分,判处杨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立一案虽已结束,但是关于这一案件的讨论远没有结束。
各界看法
吉林省高级法院刑事审判三庭庭长郑永昶:本案杨立酒后杀人,清醒后后悔,能够真诚悔罪。另外他的家人态度也很明确,家人不希望一个亲人死后,另一个亲人再接受死刑,所以杨立的母亲最初也说是驴踢死的。此案属于典型的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属于应控制死刑适用的案件,应该和严重暴力犯罪直指社会公众相区别。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于晓光:二审判决令人感到欣慰。以前检察机关多是抗轻不抗重,这次因一审量刑畸重抗诉,检察机关真正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引起争论,更多的是因为古代伦理道德的传统,认为儿子杀爹是大逆不道,毫无疑问应该判死刑,但没有更深地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
吉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凤超:司法的落脚点在人民是否满意,如何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需要司法机关经常探讨,从实践中不断总结,不仅局限于一个案例或者一个事件,而是要深入地了解社会问题,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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