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20余智障人员无偿劳动 河南4"黑窑主"获刑
2008年01月15日 10: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今天(注:1月14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分别判处付峰、万学、海亮、得有等4名被告人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处3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付峰之父付中林于1995年开办小史店镇傅道庄窑场。2001年,付峰开始经营管理窑场。2006年8月,被告人万学经人介绍来到该窑场承包砖机,并同付峰协商使用智障人员进行劳动。后来,付峰驾驶自己的长安面包车,伙同万学,在方城县境内及叶县、舞钢、驻马店、桐柏、平顶山、漯河、南阳、洛阳等地诱骗流浪智障人员20多人,拉到窑场务工。为便于管理,2007年初,万学联系被告人得有、海亮等人来到窑场带领智障人员劳动,其中得有管理5个智障人员、海亮管理9个智障人员。为防止智障人员逃跑,万学等人晚上将他们住的屋门从外面反锁,让这些人大小便都在屋内,每天早上5点多钟喊起床干活,天黑后收工。在生产过程中,付峰、万学、得有、海亮等人对干活慢、偷懒、想逃跑人员轻则拳打脚踢,重则罚跪,用三角带、木棒抽打,强迫智障人员进行超时间、超负荷劳动长达数月之久。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峰、万学、海亮、得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和殴打等方法,长时间无偿强迫多名智障人员劳动,情节恶劣,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和国家劳动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付峰、万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海亮、得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作者:程远景 王 勇 贾宝珍)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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