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发挥国家赔偿制度的作用还需做多方面完善
2008年01月07日 03:27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针对农民李庆和被警方错误刑拘两天而得不到道歉,1月6日《新京报》刊发社论《道歉赔偿追偿 一个都不能少》。笔者认为,真正发挥国家赔偿制度的作用,还需做多方面的完善。
人身自由侵权赔偿标准需大幅提高。比如办案民警问李庆和要多少钱,似乎对金钱赔偿表现得较为主动。其实,这样的举动隐含的潜台词是:你想要多少?你能要多少!若按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参照去年标准,每日赔偿金仅为83.66元;李庆和被拘两日,无非就是167.32元。因而应当改变目前国家赔偿“重生命健康、轻人身自由”的失衡状态。
建立强制或公开书面道歉制度。在普通民事侵权纠纷中,也存在侵权人虽愿承担赔偿却拒不道歉的现象,对此则可由法院在有关大众媒体上公布判决文书,以起到某种“强制道歉”的作用。对公务侵权赔偿案件,也不妨设置这样的规则,如果赔偿机关及人员不予当面或口头道歉的话,则受害人有权申请司法裁决机构,在媒体刊登能体现相关侵权事实及责任内容的法律文书,从而起到公开谴责、消除不良影响的效果。
确立国家赔偿优先从财政拨付制度。对职务赔偿及追偿问题,由单位先行承担其雇员职务侵权赔偿责任,乃法之通例;而从实践来看,奢望失职雇员完全担负巨额赔偿金也不太现实。但此二者区别在于,企业终归是自身利益受损,而政府部门却可能将“损失”转嫁于公共财政。因此,一方面,对肇事公务员应当加大行政处分;另一方面,对事发机关应当培养其相对独立的赔偿责任能力。比如,某一行政机关在已获批的财政预算额度内,其可动用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国家赔偿项目,而后才能支付其办公开支、福利待遇等。
□墨帅(北京 律师)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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