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中学会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教师工资78万元炒股,两年多盈利140余万元,后被群众举报东窗事发,退出全部赃款及违法所得。昨日,男子余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78万公款存入个人账户炒股
余某今年40岁,是武汉市某中学会计。据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05 年 9 月起,余某利用担任某中学出纳、报账员及会计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先后将陆续收到的房屋租金、代管工资共计人民币 78.704 万元,存入以自己个人名义开设的金融账户,用于个人银行理财和炒股等营利活动。
2007 年1月11日至31日,余某将挪用公款中的 56万元存入学校工会账户。案发后,余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及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余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追究余某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余某对主要事实予以供认,他的辩护人称,公诉机关对余某挪用公款 30 余万进行个人银行理财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余某与银行签订理财协议,目的不是为了个人从事营利活动,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的行为。且余某有自首情节,故请求对余某从轻处罚。
炒股两年多盈利14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起,余某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公款78.704 万元挪用,用于个人银行理财及进行炒股等营利活动。 去年1月11日至31日,余某从自己的个人账户内将负责保管的单位公款56.094万元归还至单位账户内,并支出人民币 3.2 万元用于发放学校教师奖金。
后因群众举报,余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退出尚未归还的公款19.41万元。挪用的赃款已发还武汉市某中学。
2005年7月至去年1月期间,余某收取学校出租房屋的租金共计108余万元。2005 年7月至2006年12月,余某向单位行政账户上交学校出租房屋租金共计51万余元。
据了解,詹某接受余某的委托,帮助余某用武汉某证券公司一账户炒股,当时账户内的资金为48万元,至 2007年5月,余某共盈利人民币140余万元。
余某的同事黄某等人证实,余某在担任学校出纳、报账员及会计期间,负责保管学校的房屋出租金等学校账外资金。2007 年春节期间,学校发奖金,他们都将钱交给余某保管。学校并不允许余某将其负责保管的单位公款用于营利活动,但余某擅自挪用后炒股,进行营利和理财活动。
判决结果
自首加全额退赃 最终获轻判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余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及违法所得,故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记者 邓辉 通讯员 晓文 实习生 周澜 周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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