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20余万公款买彩 云南一电力公司员工获刑7年
2008年01月02日 14:28 来源:云南日报网-春城晚报 发表评论
时下,彩票风靡,谁都做着一夜暴富的美梦,可要是心态摆不正,后果就不堪设想。记者最近获悉:曾在广南县(注: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电力公司工作的刘某因挪用20余万元公款狂买彩票,最终导致犯罪而获刑7年。
据介绍,2000年9月,20岁的刘某毕业后被分配到广南县电力公司工作,后因其工作踏实而取得领导和同事的信任,让其一直担任收取电费的工作。时至2006年后,刘某见广南县的彩票销售点有人中出500万元大奖,由此突发奇想做起了买彩票发财的美梦。起初,他也不过是动用自己的积蓄小额购买彩票,在花去数千元积蓄款购买彩票后,刘某于2006年底竟先后意外中了两次20多万元的大奖,上税后仍还有30多万元。尝到甜头的刘某认为自己有“发横财”之命,此后就开始疯狂购买彩票,每次购买多则几千,少则几百,两个多月就把原先中奖的钱买光了。
随着公款挪用的越来越多,刘某狂买彩票的瘾就越来越大,他只巴望自己一夜醒来就中500万元大奖,希望把之前的账全部还清。刘某挪用光其收取的所有电费后,就向彩票出售点的老板赊账,因其平时的购买都是“大手笔”,且其以前曾有的赊账都能及时赔还,老板也大胆地给其赊欠。直到2007年7月,刘某挪用公款之事被公司发觉时,他已共挪用公款22万多元,全部用于购买彩票,且还赊欠各家彩票点的购买款少则几千,多则几万。
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公司电费款22万多元购买体育彩票及福利彩票以谋盈利,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最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年,并退赔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电费款20万余元。(蒋天灿 通讯员 杨文青)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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