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涉案人因犯抢劫、敲诈勒索等罪名受到法律制裁
2007年8月中旬,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胡松玉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两批进行了审理。昨日,市中院对该团伙的部分涉案人员作出了一审宣判,18名被告因犯抢劫、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窝藏、非法拘禁、组织淫秽表演罪,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八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2004年9月至2006年3月,18名被告人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城关区伙同他人进行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昨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团伙的部分涉案人员作出了一审宣判,18名被告因犯抢劫、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窝藏、非法拘禁、组织淫秽表演罪,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八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但是,鉴于李某等被告只是向他人提供犯罪信息或简单地实施抢劫、敲诈勒索,而并未参加实行犯罪,在共同的犯罪中只起到了辅助作用,所以应对其作出减轻、从轻的处罚。
部分案件回放:强行劫取他人财物
2005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旭霞在其打工的洗头房上班,突然来了一个喝醉酒的男子党某,他向李李旭霞称自己随身携带了大量现金。李旭霞在得知该此消息之后,随即告知于男友史某(另批起诉),而史某又将此消息转告给胡松玉(另批起诉)。胡松玉又指使李磊(另批起诉)等人对党某伺机进行抢劫。抢走了党某身上的50000元人民币。李磊将所抢的赃款交予胡松玉。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2004年9月某日,被告人赵永军委托被告高立洲找人帮他教训做馒头生意的竞争对手杨某,高立洲便找到了胡松玉帮忙。同年9月18日凌晨1时许,胡松玉指派李磊等人,到杨某的馒头店,用钢管、砖头等物将店面的窗户玻璃等砸坏。作案后,赵永军通过高立洲给胡松玉4000元的“感谢费”。
为招揽生意组织淫秽表演
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柯某(另批起诉)伙同董某等为其经营的啤酒城、舞吧生意兴隆,竟然招募舞女,由董某具体组织安排,且多次组织舞女跳脱衣舞,进行淫秽表演。(记者 都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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