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工作时间网上炒股,公司以方某的行为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作出将其辞退的决定,12月20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对方某的辞退决定。
2005年3月,方某经招聘至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今年2月7日,公司以方某在工作期间经常登陆与工作无关的股票网站,严重影响工作及公司业务为由,对他作出辞退处分决定。方某不服,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利用被告提供的资源,在工作时间进行股票交易,其行为违反了职业规范。被告以此为由对原告作出辞退决定本无不妥,但被告在对原告作出辞退决定前,未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或者由职工代表讨论,被告的辞退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该行为无效,应予撤销。(梁志明)